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12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二○○七年十二月三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2007年第12次临时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全票通过关于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07年12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董事会全票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订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
原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及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根据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
修订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将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累积投票:
(一)表决权认定原则
1. 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
2.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
(二)投票原则
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2.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投票总数不能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
(三)董事(或监事)当选原则
1.当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选票超过参加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二分之一,且此部分候选人数等于或小于应选董事(或监事)数时,该部分董事(或监事)当选。
2.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含两名)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得票数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应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3. 若经过股东大会两轮选举仍未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原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