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民生性日渐突出,是最近整个中国房地产市场转变的一个风向性指标。无论是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房地产的论述,还是最近出台的关于房地产的24号文件、359号文件、64号文件、39号令,中心点就是围绕房地产的民生性而发的。这些政策与文件,不仅纠正了早前房地产市场发展之偏向,而且正在改变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之模式。
近日,建设部等七部门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实,这个管理办法就是对上述一系文件,特别是24号文件精神的具体化,把上述文件的精神落实到可操作的条例上,以便纠正早几年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上的偏差。
《办法》的出台是对当前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的错位、混乱、不公平、不公正、钱权交易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化的纠编。因为,目前这样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不仅没有达到政策所设想的目标,反之成了钱权交易泛滥、政府信用度弱化的市场。《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运作基本环节作了清楚的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则不仅体现了市场化、程序化的原则,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基本上可促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向健康方向的发展。
但是,《办法》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对象的规定不足及经济适用住房的覆盖率太低,使得政策实际效应依旧被弱化。因为,从《办法》所规定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来看,户口制度及收入水平的双重限制,不仅是对户口之外的居民的一种严重歧视,也会严重阻碍中国整个城市化的进程。因为,就目前中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来看,人口出现大幅度的流动及聚集,发展最快、最为活跃、最有生力部分的,就是刚刚进入一个新城市的居民。而这些刚迁入新城市的居民与原住居民相比,住房条件较为困难。但是,《办法》还把他们隔离于分享经济适用住房的体系之外,是相当不公平的。
另外,由于《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这自然使经济适用住房的覆盖率减小到一个十分低的水平。可以说,按照《办法》的规定,城市居民中进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体系的依旧十分少。这样,特别是在目前的高房价下,使得一个设计好的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保障体系不能够惠及绝大多数人。经济适用住房的覆盖率低,它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就会十分有限。(整理 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