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毛纺集团发生了对湖北迈亚的资金占用。截至2006 年12月31日止,毛纺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占用湖北迈亚资金余额为18,582.49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也未及时通知湖北迈亚进行披露。2007年4月29日前,湖北迈亚已收回占用款3,177.02万元,尚余15,405.47万元。截至目前,毛纺集团提出了用所持长江证券2850万股的股权“以资抵债”的解决方案,但迟迟无法办理长江证券股权过户手续。
湖北迈亚2006年度业绩巨额亏损1.95亿元,而公司直到2007年4月12日才披露预亏公告,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本所认为,毛纺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东披露指引)第四、五、十条的规定。湖北迈亚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2、2.3、10.2.5条的规定,湖北迈亚原董事长叶金堂、原总经理彭彦林、原财务总监杜家林、财务总监程远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对湖北迈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毛纺集团、湖北迈亚和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东披露指引第二十七条、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毛纺集团、湖北迈亚、湖北迈亚原董事长叶金堂、原总经理彭彦林、原财务总监杜家林、财务总监程远标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毛纺集团、湖北迈亚和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抄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