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0.5% | |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 0.2% | |
超过2年 | 0% |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5)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农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建行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浦发卡”)和兴业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兴业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的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网行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以下简称“e网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通过e网行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投资人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sld.com或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网上申购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优惠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网上直销前端申购优惠费率 | |||
农行卡 | 建行卡 | 浦发卡 | 兴业卡 | |
50万元以下 | 0.6% | 0.75% | 0.6% | 0.6% |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 0.6% | 0.6% | 0.6% | 0.6%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 0.6% | 0.4% | 0.6% | 0.6% |
通过农行卡和兴业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为单笔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但不受日交易金额的限制。通过建行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为单笔200万元(不含200万元),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含500万元)。通过浦发卡进行网上申购的单笔申购及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6)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并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总体更新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了“重要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资产的估值”、“托管协议内容的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以及“其他应披露事项”等内容。
“重要提示”部分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更新为2007年10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更新为2007年9月30日。
“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1、“(一)基金管理人概况”:更新了公司人员情况。
2、“(二)主要人员情况”:更换一名董事并增加其个人信息,更新一名董事个人信息,更换一名监事并增加其个人信息,更改一名监事的从业资格表述,更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更新了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托管业务经营情况等内容。
“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增加网上交易平台及业务办理信息。更换本基金直销机构联系人。
2、场外代销机构
增加: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
更新:对中国农业银行相关信息予以更新;同时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合同主体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更新相关信息。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
1、“(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更换本基金直销机构联系人。
增加: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
更换“中国银河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主体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将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原来的100份调整为50份,同时,单个基金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由原来的100份调整为50份。
增加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最低保留余额数量限制的表述。
3、“(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对“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部分增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和兴业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开通的有关信息并修改本部分内容表述。
4、“(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增加:中国建设银行、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同时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合同主体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基金的投资”部分
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数据,相关数据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十、基金的业绩”部分
更新了基金的业绩数据,相关数据截止期为2007年9月30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
根据2007年7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对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对基金估值方法等内容进行了对应的修改。
“二十、托管协议内容的摘要”部分
根据2007年8月证监会基金部【2007】26号《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及2007年9月29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相关内容进行了对应更新。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
“(二)网上交易服务 ”
新增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和兴业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开通的相关信息并更新相关表述。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
增加:董事会与监事会各更换成员一名的信息。
更新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其他更新
就格式、标题和一些固定表述进行了统一。
例如,第二十二部分的标题“其他事项”更改为“其他应披露事项”等。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