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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涂艳
日前,周先生到某银行上海中山路支行办理销户手续,被柜台人员告知其活期存折内余额已是负数,如要销户需要补交银行11元。
原来,自从2006年底周先生就将该行的这张银行卡给闲置了,今年10月想起每张银行卡要收10元年费才想到要将其注销。可是办理时才被告知其卡内的11元早已经被扣完,而且自己还欠银行11块钱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周先生认为,银行应该尽到告知义务,自己不该为账户中的“负数”买单。
双方观点:
周先生
小额账户管理费没有任何收费依据,而且在收取之前也没有进行任何方式的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首先,自己作为银行的储户,为了生活的需要接受银行金融服务,并为此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指10元年费),双方关系当属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然而银行在收取所谓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时并没有以合理 途径告知自己,是银行违约,所以并不该由储户来承担这份额外的费用。
其次,银行收取这项费用没有任何依据,在双方结算账户开户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可以收取这笔费用。所以依据《合同法》,银行有违约责任,应当承担所有责任,同时周先生认为银行在账户余额为0时就应该及时停止,并提示或询问储户是否销卡。故请求银行返还其1年共计12元的账户管理费,并对其因排队等候销卡所花1小时而赔礼道歉。
银行
首先,收取储户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6、9条的规定,银行服务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收费模式。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属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调整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范畴,因此,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其次,收费是严格遵循了法律程序的,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我总行已在2006年5月29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同时抄送了银行业协会。上海分行各支行也已在店堂内张贴了公告,履行了公告和通知的义务。
专家意见:
收费人群应做区分
本案中,双方的关系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征收对象是活期账户的所有人,而储蓄不是法律上所指的“生活消费”,银行也就更构不成经营者了。
那么,周先生是否能以合同法中当事人的知情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索律师表示:银行收取管理费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在征收对象上应该区别对待。依据《合同法》,银行对于公告前签订协议的储户不应当收费,因为变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银行的单方公告不能使合同更改生效。至于规定出台后与银行签订开户协议的储户是可以被收取“事先告知”额度的管理费的,但是应当明文写进合同中。至于具体该怎么收,这其实是以银监会审批为主要依据的,本案中对于账户被扣成负数的做法各家银行是有权自己决定的。
同时,索律师也表示了对该强制收费的无奈,毕竟银行和普通人是处于极其不平等的角度的,这些拥有自主定价权的银行所拟协议是一种霸王条款,希望民众多多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衡。
记者提示
小额账户管理费是部分银行为了刺激休眠账户及时销户而针对活期储蓄账户按季收取的费用。记者了解到,目前银行一般都按每季度3元为标准,但在起征点和扣款界限上略有区别。工行、农行和深发展都是以日均存款额度低于300元为起征点,而交行、中行和建行等都为500元。国内也有股份制银行为争取更多的客户而免收此项费用的。
另外,扣款界限上主要分为扣完为止和不计界限两种。其中,招行和建行就是一直扣款,即使账户中的余额为零也继续由电脑操作,如果储户再次将钱存入该账户,银行将自动扣除所欠管理费,而如果储户不去销户银行也不做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