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将不需申请
2007年12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苗燕
⊙本报记者 苗燕
今后,商业银行在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时,仅需要向银监会报告即可,而不需要再申请批准。
日前,银监会发布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推动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银监会宣布将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的审批制改为报告制。
为使《办法》与相关规章制度更好地衔接,银监会还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时间提前到了5天,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此外,通知还规定,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