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接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大民三初第119号),根据有关规定,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涉及与大连站前电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诉讼一案调节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2004年,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大连体育场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商城)60%股权,以协议价7,877万元人民币转让给电子城。双方另外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体育商城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本公司承担,由此,股权受让方电子城向本公司另行支付888万元人民币补偿款。按照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及补偿款共8,765万元人民币,电子城以现金方式分四期于2007年12月25日前支付完毕。
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截至本公告日,到期款项电子城尚欠股权转让款及补偿款共计2,444万元人民币未按期支付。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电子城所欠款项事宜,公司已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已披露)。
该案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电子城于2008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008年2月28日前偿还800万元;2008年3月31日前偿还644万元。
如上述款项逾期给付,被告按照逾期款项双倍贷款利率的利息额承担滞纳金。
案件受理费168,930元,减半收取84,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给付)。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