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赤峰市经济委员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关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接到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煤集团”)通知:2007年12月10日,赤峰市经济委员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签署了《关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同意向中国国电集团转让其在平煤集团拥有的51%股权及相关权益;中国国电集团同意购买赤峰市经济委员会拥有的平煤集团51%股权及相关权益。
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赤峰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各方以在重组后的平煤集团所持有的股权加上国电集团、赤峰市经委部分现金出资设立“国电内蒙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简称“国电蒙能”)用于控股管理重组后的平煤集团及开发、建设、运营电源、铁路、煤化工、煤脱水等项目。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1、赤峰市经济委员会
赤峰市经济委员会为平煤集团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拥有平煤集团公司100%的股权。
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属企业,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在电力体制改革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五大全国性发电企业集团之一,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
二、协议具体内容
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同意向中国国电集团转让其在平煤集团拥有的51%股权及相关权益;
中国国电集团同意购买赤峰市经济委员会拥有的平煤集团51%股权及相关权益。
1、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平煤集团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2.97亿元,以此为基础协商确定的平煤集团净资产价值为人民币41亿元,本次平煤集团51%股权转让价款为20.91亿元。
国电集团同意按双方约定工作进度及支付方式向赤峰市经委支付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交割先决条件:
中国国电集团:
(1)国电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收购。
(2)证监会豁免国电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
赤峰市经济委员会:
(1)平煤集团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平煤集团完成非主业资产、土地及非主业人员剥离并经国电集团确认。
(3)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4)证监会认可本次股权转让。
三、承诺
国电集团承诺:国电集团将确保重组后的平煤集团遵守其在重组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时所作出的承诺,不损害目前上市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
四、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本协议于2007年12月10日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成立,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本次股权转让、证监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豁免国电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后,与双方签署的《国电内蒙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协议》(暂定名)同时生效。
五、本次股权转让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国电集团持有平煤集团51%的股权,通过平煤集团间接持有平庄能源股份,国电集团将成为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六、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实施需要许多前置审批程序。
3、本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
4、在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协议所涉及建设项目预计2008年开始开工建设,对本公司本年度没有影响。
5、本股权转让协议及后续合同的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履约能力,市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
本公司控股股东平煤集团保证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