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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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西藏珠峰未按时归还该笔贷款,此后西藏珠峰返还了本金425,499.98元。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与信达公司成都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将其在上述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信达公司成都办,其本金为4957.45万元。信达公司成都办于2006年8月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西藏珠峰应向信达公司成都办归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公司实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西藏珠峰追偿。本公司不服以上民事判决,于2006年12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于2007年7月9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收到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转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7)川执字第54号。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公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已立案受理。限本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知书》另要求按照《财产申报通知书》的要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强制执行将对公司当期损益有重大不利影响。作为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在本公司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后,本公司可依法向贷款人西藏珠峰追偿所受损失。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