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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签署。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细化。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定为25%。两税合一是内资企业长期追求的目标。现在,目标的实现,不仅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而且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法治的重要一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长期实行内外不同的两种税制和税率。以名义税率来说,在华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是15%,而中资企业则为33%。如果再加上其他的优惠,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平均税负只有11%。相比之下,中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要高出一倍,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率更是高达30%。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改革开放初期急需大规模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的特定经济和历史条件决定的。从实际效果来看,税收优惠也对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等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内资企业长期在一种不公平的税负条件下发展,既不符合税收制度本身的原则,也不符合WTO有关国民待遇的一般规定,同时也有违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目的。税收制度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税负,不能因为投资主体不同而使其税负有所差别。国民待遇也是WTO的基本原则,从WTO的有关规定来看,不能对外资企业实行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同样,也不能因为招商引资的需要对本国企业实行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里面最重要的又是公民待遇。任何超公民待遇的制度,都是对另一部分公民的极大歧视。企业作为法人“公民”,自然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公平待遇的权利。
因此,两税合一是大势所趋,而且宜早不宜迟。世界银行等的研究也表明,外资进入一个国家,看重的是其市场潜力、法规政策、政治是否透明等,这是外资考虑的首要因素,而税率的高低,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中国广阔的国内市场、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逐渐完善的投资环境以及高速经济成长带来的巨大商机,这些都对外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从中国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目前我们也不缺资金。如果仅仅是为了引资,已经没有必要再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
虽然如此,考虑到现实因素以及外资对中国经济所作的贡献等,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里,对两税合一对外资可能产生的影响也作了多方面的妥善安置。比如,新税法对外资的优惠虽然由过去的普惠制改为产业优惠,规定对投资于高新技术,农林、环保等弱势产业的外资实行税收优惠,但由于目前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很多都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而新税法明确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实行15%的税率,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适用于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从这一点来说,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不会受到很大影响,其享受的税率基本上是一致的。另外,新税法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对老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在过渡期内允许原来实行低税率的企业,在一定的期限之内逐步过渡到25%的名义税率,而且所享受的一些减免措施在一定期限之内还可以继续享受。
市场竞争要求公平竞争,税负公平则是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中国既然选择了走市场经济的道路,就应该塑造一个有利于微观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宏观经济环境,让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市场税收环境中公平角逐。这其实也是中国改革企业所得税目的所在。从这一角度来说,虽然今后对不同企业的税收优惠还会有,但可以断言,像这种刻意制造的大规模的长时间的两税不一,将随着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而一去不复返了。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社副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