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点”依然不少
2007年12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见习记者 涂艳 实习生 崔君仪
⊙见习记者 涂艳 实习生 崔君仪
《补充通知》的下发使得“第二套房贷”政策明朗化,央行在界定范围、结清已有贷款后再次购房的利率标准以及公积金贷款等多个方面给予了明确而严格的界定,但在具体实施方面依然存在一些政策盲点与疑问,急待各银行实施细则的补充。
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疑问一:夫妻中一方贷款购第一套房,若双方离婚,再单独买房,是否依然视为第二套房?
在如今离婚率相当高的社会环境下,如何界定离婚后再次购房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若将日后的购房行为视为“第一套房”,则可能催发“假离婚”钻空隙的情况产生,以获得优惠利率来购置新房,引发离婚高潮;若视为“第二套房”,则对于未购房、有刚性需求购房的一方而言,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疑问二:银行在审批时如何做好尽职调查?
《补充通知》从严确认“二套房”标准,使得如何确认购房者之间的夫妻和亲属关系,如何严查户籍、房产、收入等多项个人信息,需要多个部门全面配合。
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来应对“利用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的名义购房”换取优惠贷款利率的情况,怎样保持尽职调查与审批时间成本之间的平衡?
疑问三:空隙期办理的第二套房贷是否会被追回?
10月份各家银行出台的“二套房”细则与目前《补充通知》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不少银行以“个人”作为界定单位并发放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办理的第二套房贷款是否会被要求补充首付比例,执行新贷款利率也存在疑问。
《补充通知》前各银行规定 | 《补充通知》规定 | |
界定范围 | 四大行统一以“户”为单位 | 明确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 |
还清贷款后再次贷款购房,是否可按第一套房执行 | 各大银行标准不一 | 明确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参照首套房贷政策执行,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
公积金贷款 | 公积金贷款不纳入“第二套房贷”参考项 |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按第二套房政策执行 |
崔君仪 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