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
2007年12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
■行业评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监局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是召回的主体,是第一责任人,鼓励企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中原证券: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按照药品召回所分的三级,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还必须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