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昱顺专用汽车销售公司 合作协议》议案、《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昱顺专用汽车销售公司 债权转让协议》议案、《公司章程修改》议案。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65,57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99,637,800股)的65.82%;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此以外公司未有其他增加、修改、及否决的议案。公司董事杨龙江、王治邦参加了该次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治邦主持,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昱顺专用汽车销售公司 合作协议》议案;
同意票数65,57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2、《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昱顺专用汽车销售公司 债权转让协议》议案;
同意票数65,57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3、《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同意票数65,57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4、公司董事杨龙江、王治邦对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参与了与会股东的签字。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昱顺专用汽车销售公司 合作协议》议案、《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昱顺专用汽车销售公司 债权转让协议》议案、《公司章程修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杨晓娥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