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10月29日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因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作为“中住地产”的控股股东在重庆国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草案)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中就避免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中提到“在重庆实业重组完成后,中房集团将依法逐步转让所持有的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重庆实业重组完成后三年内退出ST中房第一大股东地位”,本公司股票自2007年10月29日起停牌。
本公司就以上事项向中房集团发函咨询了进展情况,中房集团复函表示仍在就10月29日《风险提示公告》中公告的有关事项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中。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周发布一次进展情况公告,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07-63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向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天津中维商贸有限公司书面函证后,作出如下公告:
中房集团复函表示,仍在就公司于2007年10月29日《风险提示公告》(详见2007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公告的有关事项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中。
除此以外,到目前为止并可预见的两周之内,公司及上述股东均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07-64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11月26日披露控股子公司诉讼公告(临2007-56,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因高知亮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公司)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徐民二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高知亮的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关诉讼费。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知亮系天嘉公司实际股东,其因投入的 1295万元而获得相应比例的股权,不再享有公司返还出资的权利。故对于高知亮要求天嘉公司返还该出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了高知亮的诉讼请求。
天嘉公司认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将高知亮认定为天嘉公司股东,其投入的1295万元为股东出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上高知亮已于2006年4月30日将其拥有的徐州天嘉公司股权和投资款一并转让给案外人,高知亮只应向该案外人主张权利,不应再向天嘉公司主张出资权利。
据此,天嘉公司近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事实重新认定并依法改判。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徐民二初字第0159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07-65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披露诉讼公告(临2007-15,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原大股东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未按约定向其过户附、配件分公司和相关资产,致使附、配件分公司资产严重缩水,要求本公司赔偿损失2990万元。
近日,本公司收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长经开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长铃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9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963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于近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
1、依法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长经开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
2、驳回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长经开民初字第452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