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07年12月1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7年12月11日以通讯的方式向董事和监事发出。应到董事 9人,实到董事8人,独立董事金世和因外出开会,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解除“南部土地委托开发协议”的议案》
公司(乙方)在去年12月份与长春经济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签署了《南部土地委托开发协议》,公司以185,148.35万元向管委会购买长春南部新城核心区3.9平方公里(可建设面积24块宗地1,948,930平方米)项目用地的开发权和收益权(详见上海证券报2006年11月24日公告)。
目前鉴于:
(一)、由于出现了下列不能履约因素:
1、市政府对原协议目标土地规划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绿地、广场、行政及其他公益项目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原协议项下的24宗地已不复存在;
2、新规划对原协议目标土地的城市形象性、公益性和所有城市基础设施完整性的开发建设要求,使本区域3.9平方公里土地失掉了以商业模式进行整体委托开发的可行性;
3、应省政府要求新规划为省政府预留了大面积的行政中心等建设用地;
(二)、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省、市政府年度建设用地开发指标的影响,乙方的整个土地开发不能按协议约定如期进行,致使乙方土地委托开发资金呆滞、企业财务运转出现严重困难。
鉴于此,根据原协议第七第条和第八条的约定,通过平等协商,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南部土地委托开发协议》,同时甲、乙双方签定了《“南部土地委托开发协议”解除协议》,并确立下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应按原协议第七条之约定,承担不能履约的后果责任。乙方同意甲方以原协议第七条所列第一种方式(还本付息)承担不能履约的后果责任。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应返还乙方为履行原协议于2006年12月25日支付给甲方的人民币185,148.35万元,同时甲方应按年利率8%计算向乙方支付占款利息;截止2007年12月31日,上述款项占款期限为一年,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4811.87万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息合计总额为人民币199960.22万元;
第三条 甲方应按下列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向乙方付清本解除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本、息总额:
1、本年度12月31日前,甲方以返还现款或承接等额乙方银行债务方式向乙方支付本金120000万元。
2、本年度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本解除协议第二条所述利息人民币14811.87万元。
3、2008年4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结清余款人民币65148.35万元,该笔款项甲方于2008年1月1日后支付的部分,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
第四条 本解除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于满足上市公司相关法定程序审核并获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本解除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因本解除协议引起的或与本解除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