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消粮食出口退税
2007年12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何鹏 薛黎
⊙本报记者 何鹏 薛黎
财政部昨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财政部表示,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分析人士表示,今年以来我国物价水平出现结构性上涨,主要原因是粮食等价格推动导致,在此情况下,取消小麦等五种粮食作物的出口退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粮食商品的出口,保证国内供应,从而缓解国内粮食价格的涨势。
200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规定,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同时执行13%的出口退税率。
数据显示,1月至11月,中国玉米出口为4,870,000吨,同比增加85.3%;大豆累计出口为400000吨,同比增加23.8%;大米累计出口113万吨,同比增加5.8%;小麦累计出口184.7万吨,同比提高206.51%。
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加大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力度。10月1日,国家将大豆的进口关税从3%调整到1%,11月到12月,国家采购40万吨豆油,免关税和增值税,半数以上依赖进口的大豆和豆油价格快速回落。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日前表示,针对近期部分地区小麦、玉米价格上涨情况,加大政府储备市场投放力度的措施,目前价格已经开始回落趋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