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杯力劝各方不要竞拍公司债权
2007年12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建军
⊙本报记者 陈建军
本月25日将在上海拍卖的ST金杯10967万元债权,因ST金杯今天刊登的一纸公告而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2007年4月10日,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华融资产将其对ST金杯共计10967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和生科技。上述债权转让后,ST金杯就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与华融资产及和生科技多次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月11日,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厦门中正拍卖有限公司发布《债权拍卖公告》,受托于本月25日在上海公开拍卖债务人为ST金杯10967万元的债权,即和生科技从华融资产受让取得的对ST金杯的债权。
对和生科技与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ST金杯认为,不仅在内容和程序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及公司的利益,应属无效合同。而且,就上述拍卖债权,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9日的《民事调解书》,其中的9467万元债务由ST金杯与华融资产另行商定以资产重组方式偿还。由于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资产重组的受让方是特定的。上述调解书的内容,不仅限定了9467万元债权的实现方式,亦对作为民营企业的和生科技受让取得的该债权的效力产生影响。
由此,ST金杯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和生科技与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12月19日,该案已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ST金杯认为,在人民法院立案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前,和生科技是否依法享有对公司10967万元的债权、是否有权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上述债权,并不能确定,此将直接影响委托拍卖及竞买人取得拍卖标的的效力。有鉴于此,公司提示相关各方慎重考虑对拍卖10967万元债权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审慎作出是否参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