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12月19日下午13:30;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12月19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六安市公司会议室(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严宏先生。
6、提示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已于2007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2.3亿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92人,代表股份921062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5%。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90770122股,占公司总股本39.47%。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股数91784338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65%,
反对股数309483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34%,
弃权股数1240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胡振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