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刘广建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与刘广建股权转让纠纷,刘于2006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起诉公司(公司已在《公司2006年中报》披露此诉讼),深圳中院于2006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07年9月28日深圳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广建,身份证:440301630528417。
委托代理人:王柏林,身份证:420104196007251619。
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顺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小河,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5月,公司与刘广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广兆公司)40%的股权(广兆公司当时总股本100万)转让给公司。现刘认为在股权转让中经济利益蒙受损失,2006年6月,刘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赔偿其股权转让损失款1800万及同期贷款利息600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认为:双方股权转让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并且经过股东会认可,该转让行为发生在六年以前,现在对方反悔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判决情况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公司向原告刘广建支付股权受让款人民币18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广建的其余诉讼请求。
公司应按判决确定的时间自动向原告刘广建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10元,由原告刘广建负担42904元,由公司负担87106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收到一审判决,公司将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目前尚不能预测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0号(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