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诉我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司曾于2006年1月13日就原告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750455.48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事宜发布公告。
根据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06)马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因我司替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50,455.48元。截止2006年末我司还欠其1,550,455.48元。
现我司与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司支付给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00元后,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
目前我司已向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1,000,000.00元,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已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结案。该项债务重组将给我司带来约67万元的债务重组利得(包括免除的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该项债务重组利得为一次性收益,不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
二、关于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司曾于2006年4月5日就原告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3405935.70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事宜发布公告。
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我司替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05,935.70元。截止2006年12月我司还欠其人民币3,308,935.70元。后此案由福建省高院指定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
现我司与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司一次性支付给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2,450,000.00元后,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执行费由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我司已支付上述2,450,000.00元人民币欠款,邵武市人民法院已结案。该项债务重组将给我司带来约219万元的债务重组利得(包括免除的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该项债务重组利得为一次性收益,不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
三、关于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司曾于2006年4月5日就原告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319788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事宜发布公告。
根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芜中民二初字第007号民事调解书:因我司替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19,788.00元。
现我司与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司一次性支付给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593,904.60元后,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
目前我司已支付上述593,904.60元人民币欠款,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结案。该项债务重组将给我司带来约84万元的债务重组利得(包括免除的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该项债务重组利得为一次性收益,不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
四、关于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司曾于2006年4月29日和2006年11月9日两次就原告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602,305.00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事宜发布公告。
根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芜中民二初字第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我司替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人民币1,602,305.00元。
现我司与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司一次性支付给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人民币801,152.50元后,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
目前我司已支付上述801,152.50元人民币欠款,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结案。该项债务重组将给我司带来约94万元的债务重组利得(包括免除的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该项债务重组利得为一次性收益,不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
五、关于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司曾于2005年9月9日就原告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051100.05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事宜发布公告。
根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我司替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42,100.00元。
现我司与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司一次性支付给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460,000.00元后,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
目前我司已支付上述460,000.00元人民币欠款,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结案。该项债务重组将给我司带来约68万元的债务重组利得(包括免除的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该项债务重组利得为一次性收益,不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
六、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诉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司曾于2005年8月20日和2007年10月11日就我司为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担保被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诉讼事宜发布公告。截止2007年10月15日我司应对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的贷款利息24.83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近日我司获悉,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已归还了该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该案件已结案,因此我司对该公司的担保责任已解除。为此我司在以往年度对该项或有负债计提的或有负债损失有24.83万元可在当期转回,并计入我司2007年利润。该项或有负债损失转回为一次性收益,不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