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2月19日
2.召开地点: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建一先生(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40,865,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39,572,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65%;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1,293,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公司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长期贷款的议案》(详见2007年12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同意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7.3亿元港币(或等值美元)的长期贷款,用于置换公司现有的外币短期贷款(部分)和支付EC225型直升机的购机尾款。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再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本贷款的申请报批工作,并根据资金市场情况灵活选择贷款币种、外币负债汇率利率锁定及相关合同签订工作。
(同意240,865,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许晓光
见证律师:麻云燕、黄劲业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07-28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
《外汇借款合同》等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长期贷款的议案》(详见2007年12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日前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分别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下称《外汇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合同》(适应于四架AS332L1型直升机以及两架EC155B1型直升机)和《保险权益转让合同》(四架AS332L1型直升机以及两架EC155B1型直升机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总金额为7.3亿元港币或等值美元,并按合同规定提取第一笔贷款共计48,000万港元。相关的资产抵押手续尚未办理。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外汇借款合同》;
2、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合同》;
3、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保险权益转让合同》。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