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07年12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吴晓康、陈峰、黄晖:
因你们作为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对该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吴晓康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陈峰、黄晖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26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