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007年12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会计研究员 朱德峰
⊙本报会计研究员 朱德峰
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发出通知,以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与利润分配行为。根据这一通知,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同时,证监会还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增加公积金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指资产或负债因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收益。就证券公司而言,“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利得,如自营证券的浮盈;所创设认沽权证等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利得。
海通证券的200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3.48亿元。《通知》中所规定的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部分便是指其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应金额。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时,此前所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由于已落袋为安,将转入“投资收益”项目。此时便可计入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的基数。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因此,今后各家证券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相信将会通过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方式来增加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