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1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7]32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外管局: |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投资顾问: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及经授权进行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
境外托管人: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国家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情况下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波动风险。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产业景气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负面事件的反应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引起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涉及海外新兴市场的证券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波动。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以及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并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路径,获取基金资产长期增值。因此,如果中国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结构性困难,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相应下降,将对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大额买卖申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达成一致后,由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由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开展正回购/逆回购业务时,通常要求交易对手提供相应的证券、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作为将来履行回售其原购入证券或购回其原售出证券义务的抵押物。在证券等抵押物价格出现不利变动,并导致交易对手无法及时、足额履行相关义务时,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供投资全球范围内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公司的机会,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并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业绩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及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其中,投资于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资产为中国公司组合,投资于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的资产为全球公司组合,中国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50%,全球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7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上述股票应在与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截至2007年8月31日,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33个国家或地区,包括: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
南美洲:巴西、阿根廷;
亚洲: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
欧洲: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
非洲:埃及、南非、尼日尼亚;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投资于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以及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从而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同时,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供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路径,获取基金资产长期增值。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轨道中,一大批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上市公司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这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强、业绩优良,直接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投资于这些公司,可以直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增长的成果。
同时,随着中国经济总量不断提高,中国经济的增长正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全球范围内许多公司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经济增长成为这些公司收入与利润增长的动力与源泉。投资于这些公司,一方面可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全球性跨国企业一般业务遍布全球广泛地区,中国投资者还可以充分分散投资风险,分享全球其他地区经济增长的成果。
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尽管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其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于中国大陆。
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是指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与中国大陆存在直接经济交往,且其主营业务收入中至少有或者预期至少有5%来自于与中国大陆相关的业务,或者预期至少10%的利润增长来自于与中国大陆相关因素的公司。
本基金在选择股票时,重点从中国国内消费、中国进口需求、中国出口优势三个主题识别直接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
(四)投资策略
1、国家与地区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全球经济形势及中国宏观经济环境进行评价,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对全球经济形势的评价包括全球经济增长态势、利率周期、汇率预期及商品价格周期等因素,对中国宏观经济的评价包括经济增长驱动因素的分析、总体投资环境分析、经济主要趋势及结构特点分析等方面。
2、股票选择策略
(1)备选投资对象确定
对于全球公司组合部分,以MSCI全球指数(MSCI World Indexsm)成份股票为基础,剔除掉与中国经济无关联的成份股票,以及因与中国存在竞争关系而受影响的公司股票;同时,增加其它全球范围内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非MSCI全球指数成份股票的公司股票,分别从中国国内消费、中国进口需求、中国出口优势三个主题,识别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作为备选投资对象。对于中国公司组合,亦分别根据上述三个主题确定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强调的上述三个主题,其具体内容如下:
1) 中国国内消费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中国国内市场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持续的城市化进程、强劲的经济及收入水平的提高,年收入超过5000美元的家庭数量高速增长,在这些因素的共同推动下将产生中国国内消费支出的高速增长。同时,中国社会正经历巨大的变化,产生大量新的需求,例如汽车、豪华商品、个人保健、休闲、体育用品、金融服务等。中国国内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给全球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的消费品生产公司带来了超常发展机会。
2) 中国进口需求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中国对原材料、机电设备等商品强劲的进口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对原材料、机电设备等的需求将继续保持增长。由于国内资源供给的限制,中国从国际市场的进口需求将保持增长。由于中国的强劲进口需求,那些中国自身供给存在缺口的商品价格将可能保持较高的水平,那些向中国提供原材料,或者向中国提供高技术含量设备的公司,将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极大受益。
3) 中国制造商品的出口优势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以中国为生产基地所制造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竞争优势。随着中国逐步从农业型经济转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工业与服务业就业,中国的生产力与增长潜力将继续提高。同时,中国年轻人口正在以不断加快的步伐接受较高的教育,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这促进了中国制造业技术水平不断升级,中国生产的机电设备等制成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不断增强,中国正日益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生产与制造基地,向全球其它国家与地区的制成品出口不断增加。许多全球性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建立研发与生产基地,充分利用中国市场劳动力成本及素质等多方面优势,将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全球其他国家与地区。与此同时,一大批本土企业迅速崛起,纷纷走向国际市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性公司。
(2) 上市公司质量及成长潜力考察
对进入备选投资对象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特性、治理结构、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等多种基本因素,考察上市公司质量及成长潜力。
(3) 股票估值
采用红利折现模型及现金流折现模型(DDM/DCF),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创造现金流能力的估计,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参考HOLT价值评估系统所进行的股票价值评估结果。HOLT是本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瑞士信贷独有的公司绩效与价值评估系统。HOLT 分析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投资回报率(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并应用现金流折现(Discounted Cash Flow)模型对股票进行估值。
(4)股票选择
在上述估值基础上,分析公司近期与中长期成长性,对所有投资备选对象进行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最具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模型投资组合。基于GARP评分的股票选择方法同时考虑股票的成长潜力与价值特性,选择具有成长潜力、同时具有合理市场价格的股票。
3、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特性,对模型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既定风险水平下追求收益最大,或者在既定的预期收益目标下追求投资组合风险最小。随着市场的变化,本基金还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调整与优化。
4、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持有一些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出于股票市场风险对冲的需要,出于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或者本基金进行套利交易的需要,或者基金管理人从控制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投资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本基金进行上述衍生金融工具时,将在对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数量化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避险、套利或其它适当目的交易组合,并严格监控这些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得用于投机以及放大交易,同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I. 主要衍生产品及基本特性介绍
本基金投资的衍生品种主要包括如下品种,各品种介绍及基本特性分别如下。
(1)股指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等于某种股票指数的点数乘以规定的每点价格。各种股指期货合约每点的价格不尽相同,比如,恒生指数每点价格为50港元,即恒生指数每降低一个点,则该期货合约的买者(多头)每份合约就亏50港元,卖者每份合约则赚50港元。
股指期货除具有金融期货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对象既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也不是具体的金融工具。而是衡量各种股票平均价格变动水平的无形的指数;一般商品和其他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以合约自身价值为基础形成的,而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是股指点数乘以人为规定的每点价格形成的;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后,合约持有人只需交付或收取到期日股票指数与合约成交指数差额所对应的现金,即可了结交易。比如投资者在9000点的位置买入1份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后,一直将其持有到期,假设到期日恒生指数为10000点。则投资者无须进行与股票相关的实物交割,而是采用收取5万元现金[(10000 - 9000)×50]的方式了结交易。这种现金交割方式也是股指期货合约的一大特点。
(2)远期
远期是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交易的合约,合约中指明买卖的商品或金融工具种类、价格及交割结算的日期。远期合约是必须履行的协议,不像可选择不行使权利(即放弃交割)的期权。远期合约亦与期货不同,其合约条件是为买卖双方量身定制的,通过场外交易(OTC)达成,而后者则是在交易所买卖的标准化合约。
与期货相比较,远期有如下一些特点:
1)不在交易所内交易。远期市场没有集中的交易地点,交易方式较为分散。期货在指定的交易所内公开交易,交易所必须能提供一个特定集中的场地,交易所还必须保证让当时的买卖价格能及时并广泛传播出去。
2)无标准化合约。远期合约对于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交割日期等,均由交易双方自行决定,没有固定的规格和标准。期货合约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对于交易的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到期日、交易时间都有严格而详尽的规定。
3)无保证金与逐日结算。远期合约交易通常并不交纳保证金,合约到期后才结算盈亏。期货交易则不同,必须在交易前交纳合约金额的一定(如5%-10%)为保征金,并由清算公司进行逐日结算。
4)头寸结束的方式不同。远期交易由于是交易双方依各自的需要而达成的协议,因此,价格、数量、期限均无规格,倘若一方中途违约,通常不易找到第三者能无条件接替承受权利义务,因此,违约一方只有提供额外的优惠条件要求解约或找到第三者接替承受原有的权利义务。而期货投资的结束可以通过在交易所卖出来实现。
5)交易参与者以机构为主。远期合约的参与者大多是专业化生产商、贸易商和金融机构。而期货交易更具有大众意义,参与交易的可以是银行、公司、财务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
(3)互换
互换(Swap)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交易形式。更为准确地说,互换交易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等价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 Flow)的交易。较为常见的是货币互换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货币互换交易,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交换交易,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两种货币资金的本金交换。利率互换交易、是相同种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利率之间的交换交易,一般不伴随本金的交换。互换交易与期货、期权交易一样,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金融衍生产品之一,成为国际金融机构规避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
在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潮流的背景下,互换交易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避险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衍生工具,越来越受到国际金融界的重视,用途日益广泛,交易量急速增加。近来,这种交易形式己逐步扩展到商品、股票等汇率、利率以外的领域。由于互换合约内容复杂,多采取由交易双方一对一进行直接交易的形式,缺少活跃的二级市场和交易的公开性,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从事互换交易者多为实力雄厚、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国际性金融机构,互换交易市场基本上是银行同业市场。国际清算银行(BIS)和互换交易商的国际性自律组织国际互换交易商协会(ISDA),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指引和准则来规范互换交易,其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交易者和监管者的重视。
II. 组合避险策略
衍生品种的应用不仅为低成本、快速地实施投资战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还能够对投资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构造套利投资组合增加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本基金使用衍生品种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1)组合避险投资策略
1)股票持仓和卖空策略。当证券市场调整或个股股价下跌时,由于卖空策略的实施很好地规避了股价下跌的风险;当证券市场上扬或个股股价上涨时,虽然卖空策略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投资损失,当股价进一步上涨至弥补了卖空成本时,投资收益为正。本策略的执行在减少一定额度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有效规避了股价下跌风险,消除证券市场或个股意外波动带来的投资损失。
2)股票持仓和融出证券、股票持仓和融资买空策略。本策略依赖于本基金管理人对未来市场和个股的预测能力。当预测未来市场或个股走势趋强时,实施本策略可以通过融出证券的收益或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来适当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组合套利投资策略
1)卖空/买空市场中性策略。本策略充分利用了股票估值差异所提供的投资机会。本基金管理人按如下方式构建投资组合的头寸:对具有较大正α值(正的较大预计超额收益)的股票买空,对负α值(负的预计超额收益)的股票卖空。同时在买空投资组合和卖空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有效保持两个投资组合的β系数一正一负,且绝对值相等或相当,这样买空头寸和卖空投资正好相互抵消,产生一个市场中性的投资组合头寸,获取套利收益。
2)卖空/买空市场增强策略。本策略的实施是在卖空/买空市场中性策略的基础上,长期循环不断地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同时保持投资头寸与买空头寸和卖空头寸相等。本操作使得投资组合的β系数等于1,投资收益结果虽然同步复制证券市场指数的盈利或损失,但由于组合中卖空和买空头寸的持有带来了正的投资收益。本策略在市场下跌时减少投资损失的同时,增加了市场上涨时的投资收益。
(3)其他投资策略。其他策略包括出于管理汇率风险需要而进行的汇率互换投资策略;使用衍生品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Portfolio Insurance);使用金融期权(包括权证)构造的各种价差(Spread)策略、各种跨式(Straddle)策略等广泛使用的期权投资策略,等等。
III. 投资方式及频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产品,当这些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可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衍生产品。
本基金采用衍生产品的时间和频率根据基金投资、市场环境、申购赎回等因素决定。
本基金及时、准确地计算衍生产品的敞口头寸,评估所有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并进行压力测验、敏感性分析等风险评价。采用Delta、Gamma、Theta、Vega、Rho等风险指标监控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并对衍生产品的风险模型进行定期检查。通过信用额度抵押、担保、信用证、保证金等方式来控制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MSCI中国指数收益率+60%×MSCI全球股票指数收益率
MSCI全球股票指数(MSCI World Indexsm)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公司(MSCI Barra)编制的具有投资性的全球股票指数,该指数覆盖了包含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了全球发达国家股票市场价格走势。MSCI中国指数(MSCI China Index)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公司(MSCI Barra)编制的、反映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H股、红筹股等以外币计价的中国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股票价格指数。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基金长期目前资产配置比例确定了上述两个指数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权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全球股票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亦高于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购买不动产;
(9)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本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4)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中国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50%,全球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70%;
(7)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8)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1)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3、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并监控与不同交易对手的回购交易金额、比例,以评估回购交易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类型。
4、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5、本基金不得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6、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的,如可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下转封十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