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及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公告
公司投资建设的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简称“郑石高速公路”)于2007年12月21日建成通车。
郑石高速公路北起郑州市,向西南经新郑市、新密市、长葛市、禹州市、郏县、宝丰县、平顶山市、鲁山县,止于石人山风景区上汤附近与311国道相连接处,全长约183公里,沿线先后与郑州市西南绕城高速公路、许昌至登封高速公路,以及属于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网的南京至洛阳、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等多条重要干线公路交汇,项目终点向西延伸将与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网上海至西安高速公路相连接。全线设收费站11处,服务区4处。项目自2005年9月开工建设,概算总投资87.68亿元。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河南省交通厅“豫发改收费[2007]1900号”《关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郑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如下:
一、载货类汽车按计重收费办法收费
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核定为:基本费率为0.11元/吨公里。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5至49吨的车辆,15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元/吨公里计收。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参见公司《关于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的公告》(刊登于2007年3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改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收费。载货类汽车按车型收费时,需报河南省交通厅核准。
二、按车型分类的车辆通行费标准
项目 车型 | 货车车型分类 | 收费标准基价 (元/车公里) | 客车车型分类 | 收费标准基价 (元/车公里) |
A型 | 2吨以下(不含2吨) | 0.55 | 10座以下(不含10座) | 0.55 |
B型 | 2-5吨(不含5吨) | 0.80 | 10—30座(不含30座); 23卧以下(不含23卧)卧铺 | 0.80 |
C型 | 5-8吨(不含8吨) | 1.50 | 30座及以上;23卧及以上卧铺 | 1.30 |
D型 | 8-20吨(不含20吨) | 1.80 | ||
E型 | 20-40吨(不含40吨) | 2.30 | ||
F型 | 40吨及以上 | 0.10元/吨公里 |
注:车辆征费计量标准按交通部、国家计委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第三册)规定的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原则和公布车型的征费标准计量为准,新出厂的车型参照执行。
三、为简化计算手续,方便通行,提高工作效率,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采用5元、10元等整数计征办法。不足5元或超过5元的部分,在0至2.5元之间的,按0元计征;在2.5元(含2.5元)至5元之间的按5元计征。
四、下列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三)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
(四)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
五、本次批复的通行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河南省交通厅根据试行期收支情况核定正式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