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下午2:00在上海市松江区松卫北路665号企福天地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07年12月19日—12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公司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时间为2007年12月19日下午3:00,结束时间2007年12月20日下午3: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6,346,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65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139%;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46,4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345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天星主持了此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以46,344,2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宁波天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