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孙鹤龄受贿被判刑
2007年12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日前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
1995年间,孙鹤龄利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便利。蓝田公司上市后,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兆玉提出可以为孙鹤龄购买蓝田公司内部职工股。孙鹤龄的女儿和妻妹经孙鹤龄同意并介绍,于1996年8月6日用10万元从蓝田公司购买了8万股内部职工股,当日获得股票差价款共计75万余元。
当蓝田公司内部职工股被允许上市交易后,孙鹤龄的女儿、妻妹于1999年5月至6月将上述股票及期间因分红所得股票共计32万股全部抛售,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88万余元。
此外,孙鹤龄利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滥用农业部财务司负责管理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本金、财务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章的职权,于1996年12月间,擅自决定用农科基金会的500万元定期存单为无锡天鸿实业总公司从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贷款4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后天鸿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并于2003年被宣告破产。同年,农科基金会因承担担保责任,造成230万元损失。
法院认为,孙鹤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其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孙鹤龄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能认罪悔罪,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