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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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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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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的公告
    2007年12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44 证券简称:华银电力 编号:临2007—27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关于开展2007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7]13号),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员于 2007年 6 月12日至10月16日对公司本部及下属11家分、子公司200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重大问题延伸到以前年度。经检查,公司违规事项主要涉及会计基础工作、信息披露、会计核算、税务管理方面。针对上述违规事项,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作出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驻湘监[2007]9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关于开展2007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7]13号),我办派员于2007年6月12日至10月16日对你公司本部及下属11家分、子公司200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重大问题延伸到以前年度。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一)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不合规

      1.会计岗位设置不合规。华银电力财务部门与大股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湖南分公司实际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2.会计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华银电力财务负责人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二)填制会计凭证和登录会计账薄不合规

      1.会计账簿登记不合规。2006年华银电力本部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未反映总公司拨款210万元。

      2.会计凭证的填制不完整、不真实。

      (1)华银电力本部2006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付五华酒店会议费金额合计87.67万元;2006年12月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职工补充养老保险173万元,以上经济事项无相关原始凭证。

      (2)华银电力本部2005年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未附合规的原始凭证。其中:投资张家界驼峰公司1532万元,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472万元;投资海通证券5855.9万元,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002.55万元,投资株洲碧辉建材公司362万元,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62万元;投资五华酒店4863万元,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440.48万元;投资南海东屋置业开发公司320万元,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20万元。

      (3)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2006年支付武汉凯迪、金电电力修造开发总公司“五项考核款”724万元,2007年1月上述两公司退回银行承兑汇票,该笔跨年度的票据收付业务,附件不齐全,无合同等相关原始凭证。

      3.备用金管理混乱。华银电力本部2006年末备用金余额为509.65万元,其中11名职工借款456.46万元,借款时间最短超过3个月。

      4.无依据调账。

      (1)株洲公司,2006年将应付电厂实业公司的291.46万元款项,调整为贷记“预付账款—湖南华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62.51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华银电力实业有限公司”28.95万元。该笔调整分录没有调账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

      (2)先一科技,2006年实发工资超过大唐集团公司分配的工资指标,为应付工资指标考核,2006年12月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出440万元,直接列入“主营业务成本”。

      (三)会计档案管理

      1.未妥善保管及移交会计档案,导致重要会计资料毁损、遗失。

      (1)华银电力本部2002-2006年投资华银旺和,其法人代表为华银电力副总经济师。其中:2002-2003年华银电力本部出资936万元,持有51%股份,2004-2006年出资1122万元,持有37.4%的股份。2006年华银电力将华银旺和的股份转让给购宝乐商业(湖南)有限公司后,既未妥善保管以前年度会计档案,也未与购宝乐商业(湖南)有限公司办理任何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导致2002-2005年会计资料不齐全,2006年会计资料遗失。

      (2)华银电力本部1999-2004年投资金英公司,其法人代表先后为华银电力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其中:1999年华银电力本部出资300万元,持有金英公司16.7%的股份,2000年出资900万元,持有50%的股份,2001-2004年出资1800万元,持有100%的股份。金英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房地产投资及其它实业投资等。华银电力在控股金英公司期间未按规定合并会计报表,转让并撤销金英公司后既未妥善保管以前年度会计档案,也未办理任何移交手续。由于该公司2003年以前(含2003年)的会计资料全部遗失,致使检查无法核实华银电力在控股金英公司期间30.42亿元资金往来的使用情况和金英公司股票投资的收益情况。

      2.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管理混乱。

      华银电力本部2003年以来未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也未进行定期盘点。经查,公司每月按大类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应报废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己提足折旧额度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费用。

      你公司上述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第二条、第三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十)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配置不合规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上述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第(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株洲公司、先一科技分别处以3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上述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第(三)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八)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的行为处以13000元的罚款。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一)关联方交易未如实披露

      1.华银电力未如实披露与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事项。燃料公司由华银电力本部及下辖子公司的三产企业共6家共同均股组成,公司法人代表为华银电力副总经理,并由华银电力任命,与华银电力内设部门--燃料管理中心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主要负责华银电力下辖发电企业的燃料的统购统供工作。燃料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为采购加价款,2004-2005年对燃煤采购价格平均加价10元/吨,2006年平均加价5元/吨。经查,2004-2006年,燃料公司为华银电力下辖株洲电厂提供燃煤266.58万吨、310.66万吨、285.58万吨,为下辖金竹山分公司提供燃煤232.45万吨、255.07万吨、291.79万吨。 2006年华银电力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为燃料公司垫付职工工资、奖金、公积金及各项补贴共计253.54万元,垫付五华酒店办公用房租赁费24.83万元。

      2.华银电力未如实披露与加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力科技”)之间转让金英公司股权、转让华丰矿业股权等关联交易事项。加力科技为华银电力职工全额集资的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华银电力副总经济师。2004年华银电力实际持有金英公司1800万元股权,其中:9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9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致使加力科技以1350万元的出资获得了金英公司的全部股份。2005年7月加力科技与华银电力签订华丰矿业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款一直未支付,当年加力科技就从华丰矿业获得投资收益269万元。截止到2006年7月华银电力才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768万元。

      3.株洲公司对下属三产企业株洲华银电力工程公司,在人事,财务上存在控制关系,2006年双方共签订10笔合同,总价款1374.48万元,但株洲公司在年报中没有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4.株洲公司对下属三产企业银源物业公司在人事、财务上存在控制关系,2006年双方签订合同13笔,总价款528.31万元,但株洲公司在年报中没有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二)对外投资未如实披露

      1.华银电力未如实披露对华银旺和的长期股权投资。华银电力2002-2006年投资华银旺和,其中:2002-2003年出资936万元,持有51%的股份,2004-2006年出资1122万元持有37.4%的股份。2002年华银电力通过虚假转让股份的手法,将对华银旺和的长期股权投资352万元,调入“其他应收款-湖南送变电建设公司”,以降低对华银旺和的持股比例,对外披露2002-2006年持有华银旺和37.4%的股份。

      2.华银电力未如实披露对金英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华银电力本部1999-2004年投资金英公司,其中:1999年出资300万元持有16.7%的股份,2000年出资900万元持有50%的股份,2001-2004年出资1800万元持有100%的股份。华银电力将对金英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900万元列入其他应收款,以降低对金英公司的持股比例,对外披露1999-2004年期间持有金英公司50%的股份。

      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财会字[1997]21号)第九条、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财会[2001]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对外披露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株洲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会计核算方面

      (一)虚列、多列收入7928万元

      1.华银电力本部虚列2006年度其他业务收入6500万元。华银电力2006年以转让富余发电指标转6.5亿千瓦时的名义,从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华银电力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下辖的湘潭、石门、耒阳电厂获得资金6500万元,并列入“其他业务收入”。经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发电指标不是金竹山电厂的资产,让渡发电指标获得的资金流入不属于业务收入。根据《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电力公司关于下达发电企业发电量及上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湘经电力[2005]441号),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2006年上网电量预期调控量为44.26亿千瓦时,而根据省电力公司统计的2006年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上网电量为42.13亿千瓦时(其中商业运营期间上网电量38.79亿千瓦时)。另外,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表》的通知(湘价综[2002]66号),发电计划指标不是政府定价商品。

      2.先一科技2006年未按完工比率确认收入,多列业务收入345万元。2006年在金竹山SIS+MIS项目中多列主营业务收入245万元;2006年在湘潭发电厂二期工程2*600MW超临界机项目中多列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3.节能公司2006年以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列、多列业务收入1083万元。2006年在济南海普电力节能科技公司微油点火改造项目中,虚列主营业务收入243万元,虚列其他业务收入232万元;在郑州鑫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萧山发电厂1#炉微油点火系统改造项目中,虚列主营业务收入72万元;在洛阳双源1#小油枪改造项目中,多列主营业务收入60万元;在大唐保定热电厂小油枪项目中,虚列主营业务收入350万元;在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1#、2#炉小油枪项目中,虚列主营业务收入126万元。

      (二)不列、少列收入1209.3万元

      1.华银电力本部向公司职工出售以前年度购置的小轿车,收到车辆处置款25.3万挂往来款,未确认营业外收入。

      2.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的粉煤灰,由其三产企业对外销售,少列其他业务收入99万元。2006年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将16.06万吨粉煤灰交给金电电力修造开发总公司处置。经查,2006年金电电力修造开发总公司将该批粉煤灰,以100-220元/车的价格卖给砖厂,获得销售收入99万元。

      3.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少列其他业务收入37万元。2006年,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的三产企业,从公司领用劳保用品37万元,未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4.金蕾公司少列主营业务收入897万元。金蕾公司2006年底之前已向业主交房但未开具发票的商品房销售收入800万元,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向华银电力部分高管人员销售商品房8套,销售面积1662平方米,销售价款363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明显低于同期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同期商品房销售价格为2517-2842元/平方米),少计主营业务收入97万元。

      5.华银园少计营业外收入151万元。2004年华银园与华银旺和签订房屋、设备等资产转让协议,将总价款12100万元的资产转让给华银旺和,根据合同约定华银旺和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全部资产转让款支付完毕。检查发现,华银旺和共计5100万元转让款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其中1100万元延迟2年支付,4000万元延迟半年,按协议约定的延迟付款应缴纳违约金,华银园少计违约金151万元。

      (三)投资收益302万元不入账

      华银电力2003-2005年,从华银旺和获得302万元投资收益未入账,账外用于职工福利和其他开支。经查,2003-2005年华银电力从华银旺和获得投资收益638万元,其中:2003年112.2万元,2004年385.55万元,2005年140.25万元。但公司仅确认了336万元的投资收益,并将未入账的302万元,分别支付北京华审辉煌广告有限公司、湖南华林网信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140万元,给公司职员发放华银旺和超市的购物卡共计133万元,用于其他零星开支29万元。

      (四)长期股权投资不实5829.62万元

      1.华银电力本部2006年多计张家界驼峰公司长期投资成本1222.62万元。根据华银电力账面反映对张家界驼峰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532.62万元,而张家界驼峰公司注册资本为310万元,多计长期投资成本1222.62万元,资金被张家界驼峰公司无偿占用。2007年4月华银电力才将张家界驼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32.62万元。

      2.华银电力本部少计华银旺和、金英公司长期股权投资1252万元。其中少计华银旺和长期股权投资352万元,少计金英公司长期股权投资900万元。

      3.华银园少计长期股权投资3355万元。湖南华银园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6月27日记载收购湖南力能置业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760万元。经查,根据公司与湖南力能置业有限公司原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11750万元受让价款为限向甲方支付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转让方给湖南华银园开发有限公司开具股权转让款票据4724万元,因此3728万元应记为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2006年应摊销373万元,摊销后的余额为3355万元。

      (五)虚列、多列业务成本12422.72万元

      1.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2005年多列2004年应列未列燃料成本2743.59万元。公司2004年以人为调低在途煤炭暂估价格的方式,少计2004年燃煤成本2743.59万元,形成燃料潜亏挂账,故意操纵成本、利润。2005年金竹山分公司将该笔潜亏挂账列入当年生产成本,导致2005年虚列成本2743.59万元。

      2.株洲公司,2006年多列以前年度应列未列燃料成本4273.18万元。株洲公司以人为调低在途煤炭暂估价格的方式,少计以前年度燃煤成本4273.18万元,形成燃料潜亏挂账,以此来操纵燃煤存货成本实现利润。2006年公司通过逐步提高暂估入库燃煤单位成本的方式,来逐步消化以前年度的潜亏。

      3.株洲公司,2006年多列主营业务成本1985.48万元。其中,多列中国大唐集团湖南分公司所辖株洲电厂的离退休人员费用1123.33万元;多列已分离的三产企业各项费用687.15万元;在生产费用中多计提粉煤灰综合利用奖175万元挂往来。

      4.株洲公司未按集团公司审计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多列成本710.47万元。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例行审计报告》,株洲公司2006年应转回2005年1-9月主营业务成本中电煤加价款1236.49万元。2005年12月,依据该审计报告转回526.02万元,截止检查时,尚有710.47万元没有按要求转回。

      5.金蕾公司,2006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987万元。该公司2006年度结转销售面积89499平方米,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开发7182万元,按照单位土地成本580元/平方米应该结转5195万元,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开发1987万元。

      6.先一科技,2006年多列业务成本276万元。其中:金竹山SIS+MIS总体项目完工80%,多列主营业务成本157万元;2006年计提和发放2005年度的工资奖金、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89万元;2006年多列2005年大唐燃料管理系统开发成本30万元。

      7.节能公司,2006年多列业务成本447万元。2006年虚列济南海普电力节能科技公司关于华电集团微油点火改造项目主营业务成本170万元;2006年虚列洛阳双源1#小油枪改造项目主营业务成本43万元;2006年提前结转大唐保定热电厂小油枪项目主营业务成本163万元;2006年多结转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1#、2#炉小油枪项目主营业务成本71万元。

      (六)不列、少列业务成本11704.39万元

      1.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少列2006年生产成本486.31万元,系公司2台60万千瓦机组建设期间多列支基建工程人员工资。

      2.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少列2006年固定资产折旧费450.14万元,系公司2台60万千瓦机组未及时入账少计的折旧费用。

      3.株洲公司,利用燃煤暂估价格调控成本的会计处理错误,少列生产成本926万元。2003年12月公司多冲回暂估燃煤入库成本1554万元,导致2003年少列生产成本176.44万元;2006年7月,公司对该笔2003年会计处理进行更正时,又少冲回暂估燃煤入库成本1208.09万元,导致2006年少列生产成本749.56万元。

      4.株洲公司,根据审计意见调整账务时,会计处理错误少列当期费用55.94万元。公司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例行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收回2004年支付给三产企业的修理费55.94万元。2006年公司调账时,将收回的该款项直接冲减了当期费用。

      5.株洲公司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降低折旧费用,少列业务成本8817万元。2005年株洲公司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擅自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从12年变更为18年。经查,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导致2005年少提折旧费用8817万元。

      6.金蕾公司,少列主营业务成本956万元。公司2004年和2005年结转销售面积57740平方米,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开发3035万元。按照单位土地成本580元/平方米应当结转3351万元,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开发316万元;2006年少列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对应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40万元。

      7.先一科技,少列主营业务成本8万元。系少列湘潭发电厂二期工程2*600MW超临界机总体项目成本。

      8.节能公司,2006年少列主营业务成本5万元。系少列大唐洛阳首阳山电厂项目安装费用。

      (七)虚列、多列费用459.23万元

      1.华银电力本部,2006年多列以前年度管理费用377.23万元。经查,华银电力公司本部2004、2005年少列管理费用-租赁费-五华酒店823.81万元,少冲减财务费用-五华酒店借款利息446.58万元。2006年将以上两项的差额377.23万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2006年在管理费用中虚列粉煤灰处理费80万元,实为发放奖金。2006年4月金竹山分公司支付三产企业(金电电力修造开发总公司)粉煤灰处理款80万元。经查,金电电力修造开发总公司将80万元粉煤类处理款,以奖金方式发放给分公司各相关科室及个人。

      3.金蕾公司用存折收购房款并缴纳有关税费,2006年存折结余2万元利息,未按规定冲减财务费用。

      (八)不列、少列费用4563.13万元

      1.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扩大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范围,少计财务费用4498万元。经查,公司不是依据专门借款来确认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金额,而是根据“其他应收款-金竹山二期”月末平均余额,按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来确认,导致2005年少列财务费用2773.12万元,2006年少计财务费用1724.88万元。

      2.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少计费用12.13万元。其中:2006年1-9月代扣职工水电费71.71万元,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少计费用9.35万元。10-12月代扣职工水电费25.93万元,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少计费用2.78万元。

      3.节能公司,2006年少列营业费用53万元。2006年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计入项目成本,少列营业费用17万元;2006年在大唐保定热电厂项目中,少列营业费用36万元。

      (九)少列“在建工程”1461.28万元

      华银电力本部少确认“在建工程”1461.28万元。华银电力将8个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1461.28万元(其中工程款634.79万元,人员工资、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务费等各项费用826.49万元),列入“其他应收款-前期工作费”,未按规定计入“在建工程”。

      (十)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华银电力2002-2006年对实际控制的华银旺和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也未对该公司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2.华银电力2000-2004年对实际控制的金英公司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也未对该公司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未采用正确方法核算

      华银电力未对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比例占20%以上的参股单位为:株洲碧辉建材公司(23.3%)、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公司(45%)、五华酒店(30%)、深圳广兆信息咨询公司(40%)。

      (十二)未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株洲公司虚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95年12月31日根据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确认固定资产增值,增加资本公积17861万元,2001年6月8日确认固定资产减值7900万元。没有冲减资本公积中原评估增值部分,而是计提减值准备。造成2001年资本公积少冲7900.49万元,资产减值虚列7900.49万元。

      你公司上述会计核算方面第(一)、(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财会字[1998]23号)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未正确核算收支的行为处以15000元的罚款,对先一科技、节能公司分别处以10000元罚款,对华银园、金蕾公司分别处以3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上述会计核算方面第(三)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投资收益不入账,账外用于职工福利和其他开支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上述会计核算方面第(四)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未正确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华银园处以3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上述会计核算方面第(五)、(六)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虚列、多列、不列、少列业务成本,未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对株洲公司处以15000元罚款,对先一科技、金蕾公司、节能公司分别处以6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上述会计核算方面第(七)、(八)、(九)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虚列、多列、不列、少列费用,未正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少列在建工程的行为处以13000元的罚款,对金蕾公司、节能公司分别处以3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上述会计核算方面第(十)项问题,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上述会计核算方面第(十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未采用正确方法核算的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上述会计核算方面第(十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株洲公司未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税务管理方面

      (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75.52万元

      1.华银电力本部,超基数的工资性支出492.61万元,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等期间费用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列支,未作所得税纳税调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3.89万元。

      2.华银电力本部,超基数的工资性支出246.91万元,在管理费用-广告费科目中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7.04万元。

      3.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2006年,按娄底市标准多提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174.28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6.14万元。

      4.株洲公司违规适用“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税收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138.45万元。经查,华银电力是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然后将分解的工资指标分配到华银电力及下辖企业。根据国税发[2004]82号,应对华银电力下辖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不得将集团公司下达的工资指标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全额扣除。株洲公司执行工效挂钩政策中,2006年株洲公司工资总额增长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多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923万元,少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138.45万元。

      5.节能公司,虽然注册在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工业园,但是2006年9月以前,实际经营与会计核算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518号天玉玺大酒店7楼,9月以后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338号港中旅大厦718室,不能享受革命老区税收优惠政策。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以长国税审[2007]13号同意该公司从2006年1月起到2008年12月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适用政策不当。

      (二)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75.16万元

      1.华银电力本部80名职工少计少缴2006年个人所得税207.02万元。其中:本部6名高管人员实际从华银电力获得的报酬,与年报对外披露的报酬不符,少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收入96万元,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4.43万元,少缴纳税款总额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最高为43.66%,最低为37.3%。

      2.华银电力高级管理人员从华银园下辖金蕾公司购买商品房8套,销售面积1662平方米。购房价格比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的销售价款少97.32万元,上述一次性福利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9.46万元。

      3.华银电力职工全额集资公司加力科技2006-2007年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以工资、奖金的名义发放华银电力179名职工股利分红498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9.6万元。

      4.华银电力金竹山分公司少缴个人所得税97.26万元。2006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列支各种奖励39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3.86万元;2006年少缴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共计75.97万元;多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174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7.43万元。

      5.株洲公司,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47.52万元。2006年少代扣个人所得税40.54万元;2006年超标准为982名职工和573名多经企业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46.53元,未按规定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6.98万元。

      6.先一科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3万元。2006年1月公司为张小林支付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商业保险,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3万元。

      (三)少缴纳其它税款6.97万元

      金蕾公司少记关联方交易收入97.32万元。因而少记营业税4.87万元,少记教育费附加0.15万元,少交契税1.95万元。

      你公司税务管理方面(一)、(二)、(三)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责令你公司及下辖分、子公司依据我办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将你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移送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建议税务机关对你公司近三年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对你公司部分高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我办将移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实施责任追究。对你公司一般职员的违规违纪问题,责成你公司实施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或者个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办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整的对外披露我办对你公司的重大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及个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处罚款40.1万元,作为中央收入,由我办开具一般缴款书,以4350“其他罚没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处理决定、整改措施情况、会计事项调账凭证、缴款缴税凭证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办,本处理处罚决定由我办监督执行。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我办将就你公司执行该处理处罚决定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对本处理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