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方说,您用房子作抵押,借银行二十万,然后拿这二十万去炒股,赔了,还不上贷款了,按照惯例,银行将卖掉您的房子,这样您就跟银行两不亏欠了,可您也无家可归了。您只能租房,或者更惨一点,您流浪街头,饥寒交迫,顺手牵羊,溜门撬锁,您成了惯犯。
为了避免这种悲剧发生,美国人制定了一部《家园地豁免法》,规定银行实施对居民的抵押权时,必须给抵押者保留一定面积的家园地。也就是说,不管您欠银行多少钱,银行都得给您留个窝。有这部法律限制着,只有一处自住房产的居民再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难度自然要增加许多,但也减少了有产者变成无产者的风险,从社会和谐的角度讲,算是利大于弊。
咱们的《物权法》已经实施了,据说在起草的时候,立法者也想把家园地豁免写进去,不知道是没有写,还是写了但审议没通过,总之最后出炉的《物权法》并不包括家园地豁免的内容。作为一名爱好和谐的中国公民,我觉得这是个遗憾。但是后来读史,我惊喜地发现,早在南北朝时期,咱们中国就有过类似家园地豁免的法令。
这事儿要从梁武帝他兄弟说起。您知道,梁武帝叫萧衍,他有个兄弟叫萧宏,萧宏这人很有钱,正史上说他家里有很多仓库,每间仓库存钱一千万,总共存了三十间(参见《南史》卷51,梁宗室上,临川静惠王宏。下面凡未注明出处的皆同此)。富到这个地步,萧宏还是不满足,他希望他的存款不仅能保值,而且能增值。那时候不时兴炒股,也不流行买基金,要想让钱生钱,除非放高利贷,萧宏就在南京城里(梁的首都在南京)大放高利贷。高利贷得有抵押,萧宏让借款人一律用房子做抵押。
南北朝时的俗语,抵押贷款叫“悬钱”,抵押贷款合同叫“悬券”,萧宏发放了大量悬钱,也跟借款人签订了不少悬券,悬券上都写明了还款日期,如果借款人到期还不起,萧宏就带上兵马,把债务人从家里赶出去,别人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正史上说:“宏都下有数十邸,出悬钱立券。”意即萧宏在南京有几十处房子,全是因为别人还不起他的高利贷,被他强行收回的抵押品。
萧宏坐拥几十处地产,自然兴高采烈,那些被他赶走的债务人可就惨了,他们只能租房居住,或者流浪街头,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多问题。梁武帝觉得这样下去不利于安定团结,就发下一道诏令:“悬券不得复驱夺。”意思就是说,以后不管是谁发放贷款,不管立了多么严格的贷款合同,都不能因为别人还不起贷款而把他们赶出家门。
五百年后,司马光编写《资治通鉴》,曾对梁武帝作过积极评价,他说:“悬券不得复驱夺,自此始。”(《资治通鉴》卷148)我想给司马光换句时髦的话:对抵押贷款实施家园地豁免,是从梁武帝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