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民章俊10年前巨额透支炒股亏损,股票被证券公司强行平仓。今年股市大涨,这些股票市值已达365万元。懊恼不已的章俊把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等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股票损失356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做出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4年8月,章俊在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民族信托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2002年4月,民族信托公司将证券有关的业务剥离,成立民族证券公司。
2007年6月下旬,章俊起诉到法院称,今年4月,经查询得知自己持有的多种股票已被民族信托公司、民族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全部卖出,所得款项不知去向。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民族信托公司赔偿其股票损失232.6万余元;民族证券公司和下属某营业部赔偿其股票损失123.4万余元;民族证券公司对民族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族信托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其股票被本公司卖出没有证据;同时,原告诉请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民族证券公司和下属某营业部辩称,原告在本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处透支资金用于买卖股票,截至1996年6月28日透支额已达197.1万余元。为解决原告占用证券公司资金的问题,同年6月30日,原告与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一份委托书,同意营业部操作其股票账户,并以其卖出股票的所得款项抵债。被告民族证券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签署的委托书递作为证据。
原告对被告民族信托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同时,法院查明,原告在民族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时存入的资金,加上转入的股票,总共不足50万元,到1996年6月其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已达到了140余万元,而根据章俊股票账户交易记录反映,在该段期限内其股票交易的收入与账户内股票市值的增幅并不一致,其自有资金不足购买价值140万元的股票。另外,原告于1996年6月30日签署的委托书,也表明其股票账户存在透支的情况。证券公司营业部默示同意章俊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透支买卖股票,双方达成了透支的合意。
法院认为,透支交易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和交易规则,属无效行为。在透支交易发生后,原告与证券营业部就透支款的处理达成了合意。可见,原告已同意证券公司营业部抛售原告账户内股票,原告诉称证券公司营业部擅自抛售股票与事实不符,遂一审判决章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