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时事天下
  • 4:特别报道
  • 5:观点评论
  • 6:信息披露
  • 7:金融·证券
  • 8:金融
  • A1:公司封面
  • A2:上市公司
  • A3:产业·公司
  • A4:信息大全
  • A5:信息大全
  • A6:广告
  • A7:上证研究院·经济学人
  • A8:上证研究院
  • A9:信息披露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B1:理财股经
  • B2:开市大吉
  • B3:个股精选
  • B4:股民学校
  • B5:维权在线
  • B6:财富人生
  • B7:专栏
  • B8:书评
  • C1:基金周刊年终特刊
  • C2:基金·年终特刊
  • C3:基金·年终特刊
  • C4:基金·年终特刊
  • C5:基金·年终特刊
  • C6:基金·年终特刊
  • C7:基金·年终特刊
  • C8:基金·年终特刊
  • C10:基金·年终特刊
  • C11:基金·年终特刊
  • C12:基金·年终特刊
  • C13:基金·年终特刊
  • C14:基金·年终特刊
  • C15:基金·年终特刊
  • C16:基金·年终特刊
  •  
      2007 年 12 月 24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B5版:维权在线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5版:维权在线
    北京警方成功打掉一原始股诈骗团伙
    购买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破产如何维权
    透支炒股案
    十年后再起波澜
    长春经开董事会解除协议动了谁的奶酪
    独董去职披露也应规范透明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权利不容剥夺
    不看分红次数
    要看年度回报率
    原始股维权如何切中要点
    股票期权交易应考虑在股指期货后推出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或 8621-38967898,zengp@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透支炒股案十年后再起波澜
    2007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鸿光
      ⊙李鸿光

      

      老股民章俊10年前巨额透支炒股亏损,股票被证券公司强行平仓。今年股市大涨,这些股票市值已达365万元。懊恼不已的章俊把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等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股票损失356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做出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4年8月,章俊在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民族信托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2002年4月,民族信托公司将证券有关的业务剥离,成立民族证券公司。

      2007年6月下旬,章俊起诉到法院称,今年4月,经查询得知自己持有的多种股票已被民族信托公司、民族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全部卖出,所得款项不知去向。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民族信托公司赔偿其股票损失232.6万余元;民族证券公司和下属某营业部赔偿其股票损失123.4万余元;民族证券公司对民族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族信托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其股票被本公司卖出没有证据;同时,原告诉请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民族证券公司和下属某营业部辩称,原告在本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处透支资金用于买卖股票,截至1996年6月28日透支额已达197.1万余元。为解决原告占用证券公司资金的问题,同年6月30日,原告与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一份委托书,同意营业部操作其股票账户,并以其卖出股票的所得款项抵债。被告民族证券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签署的委托书递作为证据。

      原告对被告民族信托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同时,法院查明,原告在民族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时存入的资金,加上转入的股票,总共不足50万元,到1996年6月其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已达到了140余万元,而根据章俊股票账户交易记录反映,在该段期限内其股票交易的收入与账户内股票市值的增幅并不一致,其自有资金不足购买价值140万元的股票。另外,原告于1996年6月30日签署的委托书,也表明其股票账户存在透支的情况。证券公司营业部默示同意章俊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透支买卖股票,双方达成了透支的合意。

      法院认为,透支交易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和交易规则,属无效行为。在透支交易发生后,原告与证券营业部就透支款的处理达成了合意。可见,原告已同意证券公司营业部抛售原告账户内股票,原告诉称证券公司营业部擅自抛售股票与事实不符,遂一审判决章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