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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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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12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兰州民百         编号:临2007-034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7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所持股份总计72345854股,占公司总股本262776257股的27.53%,除控股股东红楼集团回避表决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180895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副总经理郭德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进行互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的协商,拟定由控股股东红楼集团为公司提供人民币3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同时公司为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提供人民币3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此项担保期限双方均为一年。

      同意8180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