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一、概述
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17日和2007年12月22日分别披露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挂牌转让提示性公告》和《重大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北仙桃毛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纺集团”)实际控制人湖北省仙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仙桃国资办”)与丝宝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宝实业”)于2007年12月24日在湖北省仙桃市签署《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合同》。仙桃国资办拟将其持有的毛纺集团100%的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丝宝实业,转让完成后,丝宝实业将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仙桃国资办,为在仙桃市设立的政府机构,履行仙桃市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法定代表人:王才军。
截止2007年12月24日,仙桃国资办持有毛纺集团100%国有股权,毛纺集团持有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迈亚”)29.9%的股权。
2、受让方:丝宝实业,为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三仟万美元整;主营:生产、销售化妆品、服装、皮革制品、美容用具和卫生清洁用品,美容美发,美容、美发技术培训。法定代表人:梁亮胜。
截止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丝宝实业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三、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毛纺集团100%的国有股权。
2、转让方式
采用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招标挂牌转让方式进行。
3、对价和支付
仙桃国资办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陆亿贰仟陆佰捌拾万零柒仟柒佰元〖即:人民币(小写)62680.77万元〗转让给丝宝实业。
4、过度期安排
本合同过渡期内,仙桃国资办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仙桃国资办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标的企业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仙桃国资办应及时通知丝宝实业并作出妥善处理。
本合同过渡期内,仙桃国资办及标的企业保证不得签署、变更、修改或终止一切与标的企业有关的任何合同和交易,不得使标的企业承担资产评估报告之外的负债或责任,不得转让或放弃权利,不得对标的企业的资产做任何处置,但标的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的除外。本合同约定有关需剥离的资产应在过渡期内剥离完成。
仙桃国资办同意,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促使标的企业提请召开湖北迈亚股东大会,并选举丝宝实业推荐的两名人员进入湖北迈亚董事会。
5、保证
丝宝实业承诺在标的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但增加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除外。
丝宝实业承诺,同意维持标的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责任,会继续促使标的企业忠实履行标的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丝宝实业承诺,在受让标的企业之后,标的企业和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总部、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工商登记注册地应保留在湖北省仙桃市,不得将上述机构搬迁。
丝宝实业承诺,标的企业未来的投资必须在仙桃地区实施。
丝宝实业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履行有关职工安置的承诺。
6、合同生效条件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3号令)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其他有权部门的同意。
四、股份转让合同双方关联关系
毛纺集团与丝宝实业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湖北迈亚与丝宝实业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情况。
五、特别提示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七、备查文件
《关于湖北仙桃毛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