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潜在第一大股东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二大股东许志榕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潜在非流通股股东,已就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作出了相关承诺。
为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公司潜在第一大股东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二大股东许志榕对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公司2008、2009年业绩补充承诺:承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08、2009年),上市公司200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4,500万;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若上市公司200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低于4,500万元,则实际净利润与4,500万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勋达投资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2008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若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低于10,000万元,则实际净利润与10,000万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勋达投资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2009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
公司潜在第一大股东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二大股东许志榕作出的上述补充承诺将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追加对价,并作为相关股东会议《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的优化方案,其内容将补充进《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S*ST源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调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S*ST源药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应依照《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勋达投资和许志榕作出的特别承诺事项,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2、方案的调整有利于充分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补充保荐意见书是本保荐机构基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补充意见,不构成对前次保荐意见之结论的修改。
备查文件:
1、《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2、《许志榕关于关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3、《关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关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5、《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6、《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摘要)》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