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本次董事会发放董事表决票15人,实际收到董事表决票1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市耀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土地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市耀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同意其向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购买位于涪陵滨江路片区土地,该宗土地面积为14,618平方米,地块编号为2007-37号,受让价格为人民币3000万元。
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土地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向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购买位于涪陵滨江路片区土地,该宗土地面积为4,260.6平方米,地块编号为2007-32号,受让价格为人民币540万元。
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审批事项及权限范围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附件一)
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效率,确保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审批事项及权限范围。
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向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审批事项及权限范围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附件二)
为提高公司管理层决策效率,保证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授权的审批事项及权限范围。
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授权审批事项及权限范围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确保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及权限范围如下:
(一)审批公司项目投资的权限范围
凡属公司营业范围外的投资,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营业范围内的投资,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此限额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审批公司申请贷款的权限范围
单笔贷款数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审批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权限范围
单笔进行抵押、质押的财产按最近一期审计或评估价值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审批公司收购、添置、租赁、出售公司财产的权限范围
一年内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30%以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审批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审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范围
单笔数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七)审批公司理财投资事项的权限范围
单笔数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以下”均不含本数。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审批权限范围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同审批事项及权限范围。上述授权如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之规定的授权审批事项,其审批机构同时包括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时,则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上述授权事项,公司董事会可视公司规范运作,兼顾决策效率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授权。
附件二: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审批事项及权限范围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保证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审批事项及权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理审批的事项及权限范围如下:
(一)审批公司项目投资的权限范围
凡属公司营业范围外的投资,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以下;营业范围内的投资,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下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超过此限额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审批公司申请贷款的权限范围
单笔贷款数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运用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权限范围
单笔进行抵押、质押的财产按最近一期审计或评估价值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审批公司收购、添置、租赁、出售公司财产的权限范围
一年内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10%以下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签署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授权签署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执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董事会审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范围
单笔数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七)审批公司理财投资事项的权限范围
单笔数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超过此限额,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上述“以下”均不含本数。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审批权限范围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同审批事项及权限范围。上述授权如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之规定的授权审批事项,其审批机构同时包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时,则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