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公司参与万州商业银行重组的决议》(公告见2007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07年12月23、24日本公司与万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万州商行)分别签署了《万州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协议》、《万州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资方式
1、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7]140号《关于万州商业银行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本公司同意将原持有的万州商行2100万股按1.6:1的比例直接折为万州商行新股1312.5万股。双方同意,本公司另以1.6元/股的价格,出资4300万元认购万州商行本次发行的新股2687.5万股。本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万州商行股份共计4000万股。
2、在本公司本次认购新股的4300万元出资中,万州商行委托本公司将其中2400万元划入重庆市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投),用于参与重庆国投设立的总额不超过12亿元的专项信托(暂定名为“万州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集合资金信托”)。上述专项信托集合的所有资金,根据信托计划约定方式收购万州商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3、本公司保证,将严格按照万州商行本次增资扩股的时间进程和具体要求将上述1、2项约定的认缴资金及时足额缴清。如本公司资金不能按时全部到位,万州商行有权要求本公司支付万州商行认缴资金总额的20%的违约金,如本公司因此给万州商行或万州商行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万州商行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若万州商行重组不成功,万州商行承诺将本公司支付的4300万元认股资金(包括万州商行委托本公司划入重庆国投的2400万元)全额退还给本公司,并承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2、任何一方未履行其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生效条件
《万州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协议》的生效条件为由双方加盖公章,且自本次增资扩股方案及股东资格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万州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四、《万州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与《万州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协议》不一致的,以《万州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万州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协议》;
2、《万州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