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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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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行事有则
    2007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周翀

      

      财务顾问必须履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职责。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出通知,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详见D5)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确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确立了财务顾问主办人制度,明确了财务顾问业务内容、执业操守和相关罚则,并将并购重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防线前移至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主办人制度在《办法》中得以确立,作为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主办人应具有从事证券承销或发行保荐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的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并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

      《办法》明确了财务顾问的若干职责,要求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要求,就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尽职调查,区分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合并等情况提出了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其中特别要求财务顾问关注并购重组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

      有关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的具体规范性要求,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

      在监管方面,证监会将建立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未履行职责的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将采取监管谈话、出具监管警示函、整改、限期暂停业务等处罚措施。

      另外,《办法》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应公开说明原因、道歉并接受处罚;未达50%的,24个月内暂停财务顾问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对主办人实行冷淡对待。

      《办法》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相关解读详见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