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07年12月19日,《新京报》媒体刊载了题目为《董事自曝东
北高速2.95亿财务造假》的文章,该文章称:“东北高速2.93亿元
丢款尚未结案,如今又曝出2.95亿元财务造假”。
二、澄清说明
针对上述报道,公司特做如下澄清:
1、媒体报道的公司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2003年
度发生的2.95亿元销售大豆收入,其真实性尚需进一步核查。为维
护所有股东及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已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事项
作进一步调查,调查结果最迟于2008年4月15日前披露,调查结
果可能会影响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子公司东高油脂于2004年缴纳欠税滞纳金为463.9万
元,并非报道中所写的4,600万元。
3、对于上述澄清意见,公司董事有以下意见:
(1)陈耀忠副董事长认为媒体报道是不真实的。
(2)张昕董事认为除该报道中增值税滞纳金数额有误外,报道属实。
(3)其他十一位董事同意对上述事项进一步核查。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免除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3,846万元欠税责任的议案》,该议案未获通过,相关审议情况及表决情况详见公司2007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编号为临2007-026号公告。
(二)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下午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辽刑初字第37号,该判决书对我公司子公司东高科技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前总经理东方(于2003年3月离开我公司)进行了判决,经法院审理, 认定东方有以下犯罪事实:
1、行贿犯罪的事实
东方在担任东高油脂总经理期间行贿9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港币;
2、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1)东方于2002年末在担任东高油脂总经理期间,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下称“中谷集团”)洽谈购买大豆20万吨事宜,价格为2,400元/吨,同时指使其个人公司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林达公司”)与中谷集团签订20万吨大豆购货合同,价格为2,400元/吨,又指使东高油脂与林达公司签订20万吨的大豆采购合同,价格为2,600元/吨。
2002年12月30日-- 2003年2月8日间,东高油脂将购大豆款2.6亿元汇入林达公司,林达公司分三笔汇入中谷集团240,891,881.39元,用于为东高油脂购买10万吨大豆,东方将东高油脂购粮款19,108,118.61元据为己有,用于其个人炒期货;
(2)东方于2002年夏季,在担任东高油脂总经理期间,与杭州某贸易公司合作炒期货。2002年9月10日,东高油脂将,5000万元资金以购粮款名义汇入林达公司,林达公司于9月16日将该款汇入杭州某贸易公司。
2002年11月22日,杭州某贸易公司将东高油脂投入的本金和分得的利润中的6,400万元打入林达公司;2003年1月10日将1,100万元打入东方的个人公司。
东方除将5,000万元本金退回东高油脂外,其余期货收益2,500万元被其侵吞,转入其个人期货帐户用于炒期货。
3、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1)2002年8月30日,东方将东高油脂期货款1,200万元转入林达公司,再转入其东方房地产公司从事营利活动;
(2)2002年10月22日,东方将东高油脂期货帐户的1,000万元转入林达公司后又转入其个人的房地产公司从事营利活动;
(3)2002年8月至9月间,东方利用职务之便,将东高油脂期货帐户的资金1,800万元先后分三笔转入其个人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根据东方上述职务侵占及挪用的犯罪事实,我公司将保留追索属于我公司利益的权利,并将重新审核东高油脂增值税发票事件。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