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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科龙德勤案获进展
    2007年12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初一
      ⊙本报记者 初一

      

      沉寂多时的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终于有了新的进展。记者昨日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案的管辖权异议。该所律师严义明就此指出,这意味着由广州中院审理此案已无障碍,开庭为期不远。

      作为科龙德勤案的原告代理人,严义明刚刚收到广州中院关于驳回德勤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显示,在广州中院受理严义明代理的29名原告投资者与被告科龙、德勤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后,德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德勤称,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要求将案件移至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广州市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多个被告中有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应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并依法裁定驳回德勤提出的异议。

      严义明表示,在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之前,并不知晓德勤曾对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他认为,德勤此举目的无非有两个,一是为了拖延时间,二是能在有利于自己的地点参加诉讼,不过,其目的并没有达到。

      2006年7月5日,科龙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6日,严义明即向广州中院递交诉状,其代理的1名原告投资者,将科龙和德勤以及科龙的独立董事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逾13万元,此案被广州中院受理。但此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延长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期限的通知》:从2006年8月17日至2007年2月18日,科龙案暂时中止。在上述“暂缓”期过后,今年5月,严义明向广州中院重新提交诉状并被受理。今年9月,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又向广州中院提交诉状,代理原告投资者29人,合计诉讼标的逾2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