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保险代理内地可设独资公司
2007年12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有关事项的公告》,称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且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
根据CEPA补充协议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这预示着保险中介市场随着开放的纵深发展,竞争将更加激烈。
据悉,提出申请的机构前三年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币,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币;而且,申请前三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
申请人应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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