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07年12月26日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董事李绍林、顾光明由于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已经委托张松涛、袁振东代为表决。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变更住所的议案
公司住所由“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1号”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讨论。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1号”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
《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修改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决定推举赵川先生、陈红先生、顾光明先生、马志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举屈凤荣女士、梁伟先生、刘有录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屈凤荣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本次会后,公司将报送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审查。经对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查未提出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阎学通先生、米丽萍女士、刘有录先生认为,本次会议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符合程序,拟任职人员符合担任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将以逐项表决的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讨论。
四、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为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拟对其在银行2500万元借款申请还旧贷新,此笔贷款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拟继续对此笔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此次担保不增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作为关联董事,赵川先生、陈红先生、顾光明先生、袁振东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讨论。
五、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08年1月14日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相关议案,具体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时发布的《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川先生,研究生学历,1972年12月—1976年8月在总参56所服役担任战士,1976年8月—1977年3月总参56所服役担任技师,1977年3月—1980年3月在成都电讯工程学院任学员,1980年3月—1983年1月总参56所服役担任技术员,1983年6月—1990年5月北京橡胶2厂任科长、车间主任,1990年6月--1991年5月任马坡企业公司经理,1991年6月--1993年9月任顺义科委开发公司经理,1993年10月至1998年7月任北石槽农工商总公司总经理兼北石槽镇人民政府镇长,1998年7月至2001年10月任顺义木林镇党委书记,2001年至2005年担任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05年2月担任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总经理。现任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红先生,大学学历,1997年—2000年在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政府工作,2000年—2004年任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2006年任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2月至今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顾光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78年8月-1984年11月在铁道部电化局建筑处担任技术员,1984年11月-1988年6月铁道部电化局建筑处劳动人事科科长,1988年6月-1990年5月铁道部电化局建筑处公会主席,1990年5月-1997年5月铁道部电化局建筑处副处长,1997年5月-2001年6月铁道部电化局建筑处处长,2001年6月-2004年1月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1月-2004年10月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10月-2005年2月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龙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2月至今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
马志方先生,1988年--1997年,在宁城县糖厂、宁城县司法局工作;1997年--2001年,在宁城县政府法制办工作;2001年—2004年,任内蒙古东方万旗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04年1月—2005年2月,任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梁伟先生,1988年9月-1993年7月,清华大学建筑学本科毕业;1993年9月-1999年6月,清华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博士毕业;1999年6月至今,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师,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屈凤荣女士,注册会计师,1968年-1971年顺义区牛栏山禾丰大队插队,1971年-1977年北京房修一公司三处计划统计员,1977年-1978年北京维尼纶厂车工工人,1978年-1986年北京涤纶试验厂科员,1986年-1987年顺义区审计局副科长,1987年-1996年顺义区审计局科长,1996年-2000年顺义区审计局副局长,2000年-2002年北京明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2002年-2005年2月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2005年2月-2005年10月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5年10月-至今,退休。
刘有录先生,武汉大学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工学博士毕业,1970年11月-1972年04月兰州铁道学院工人,1975年11月-1987年10月兰州铁道学院助理教师,1987年11月-1992年10月兰州铁道学院讲师,1992年11月-1995年6月兰州铁道学院副教授,1995年06月至今兰州交通大学教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股票代码:600159 股票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07-040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继续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大龙物资”)
●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开发”)
●担保金额:本次担保总额为25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本次担保并不增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9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8.35%。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裕龙花园四区文体中心作抵押为大龙物资向银行申请2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半年,并经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拟对该笔贷款申请还旧贷新,并申请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07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5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裕龙花园四区文体中心为北京市大龙物资公司该项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
由于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顺义大龙城建设开发总公司下属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赵川先生、陈红先生、袁振东先生、顾光明先生回避表决,本次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详细请见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廉佩成,经营范围为销售黑色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木材、五金、交电等。
截至2007年9月,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总资产195,839,327.53元,净资产60,575,251.02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2,986,138.03元,净利润189,975.46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2年。本次担保并不会增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四、董事会意见
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同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为支持其经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本公司同意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裕龙花园四区文体中心为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还旧贷新2500万元提供担保;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的资信及盈利状况较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自身能够偿还所借银行贷款,本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3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6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48%。公司没有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文本;
2、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2007年9月财务报表;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159 股票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07-041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定于2008年1月14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召集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月14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五三楼会议室
表决方式:现场表决
股权登记日:2008年1月10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住所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选举赵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陈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顾光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马志方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屈凤荣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梁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刘有录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袁振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1.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为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凡于2008年1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会议。股东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出席会议的股东需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同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函;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凭上述材料签到。
2.登记时间:
2008年1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五、其他事项
1.联系办法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
联系电话:010-69446339
传真:010-69446339
邮政编码:101300
联系人:王成福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董事、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变更住所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3.关于选举赵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4.关于选举陈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5.关于选举顾光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6.关于选举马志方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7.关于选举屈凤荣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8.关于选举梁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9.关于选举刘有录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0.关于选举袁振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1.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为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票帐户: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600159 股票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07-042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1日以专人送达、电话、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07年12月26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监事会决定提名袁振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许晓刚先生、戴兰荣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根据有关规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讨论,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
同意票3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袁振东先生,大学学历,1981年8月-1986年9月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988年7月-1992年8月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科长,1992年8月-2003年11月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科长,2003年11月至今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党委委员、公会主席。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许晓刚先生,大专学历,1991年-2007年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副科长。2007年6月至今公司审计部部长。
戴兰荣女士,1986年11月-2005年4月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2005年4月至今为公司销售部副部长。
股票代码:600159 股票简称:大龙地产 编号:2007-043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9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土地中标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宗地编号S2007-113-18的土地使用权。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内蒙古满洲里市国土资源局就该地块重新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具体内容变更如下:
该宗地编号S2007-113-18地块面积由232,950平方米变更为209,170平方米,总出让金额由74,544,000元变更为66,934,400元。该地块位建筑密度由30%变更为28%,容积率由1.5变更为1.4,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大龙地产第三届董事会现就提名刘有录、屈凤荣、梁伟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07 年 12 月 26 日于北京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屈凤荣 ,作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屈凤荣
2007年12月26日于北京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刘有录,作为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有录
2007年12月26日于北京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梁伟 ,作为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梁伟
2007年12月26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