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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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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参股券商路径明确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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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参股券商路径明确门槛降低
    2007年12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本报记者 周翀

      

      昨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及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至此,“合资证券公司是境内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券商合资路径基本明确,合资门槛降低。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下称《规则》)明确,境内、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应当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其持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同时,《规则》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10年以上降低为5年以上;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

      《规则》还就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条件和程序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单个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在外资依法参股后,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限制。

      此外,《规则》还允许外资参股比例在33%以下的合资资信评级机构和合资投资咨询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从事相应的证券服务业务。

      在行业创新发展方面,《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下称《规定》)则明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最近一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需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一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包括境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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