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12月25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为董事会临时会议,2007年12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加快内销渠道和自有品牌建设进度,公司克服募集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不利影响,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截至2007年11月30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0,311.54万元,其中《扩建五万锭高档纺纱项目》投入6,473.99万元,《家纺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投入157.91万元,《装饰面料织造工序改造》投入1,412.70万元,《高档毛巾项目》投入15,930.29万元,《高档巾被生产线更新改造》投入4,564.99万元,《中空棉纤维巾被生产项目》投入692.21万元,《提缎巾被生产线改造项目》投入11,079.45万元。公司决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0,311.54万元。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7-037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7年12月28日,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加快内销渠道和自有品牌建设进度,公司克服募集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不利影响,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截至2007年11月30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0,311.54万元,其中《扩建五万锭高档纺纱项目》投入6,473.99万元,《家纺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投入157.91万元,《装饰面料织造工序改造》投入1,412.70万元,《高档毛巾项目》投入15,930.29万元,《高档巾被生产线更新改造》投入4,564.99万元,《中空棉纤维巾被生产项目》投入692.21万元,《提缎巾被生产线改造项目》投入11,079.45万元。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0,311.54万元。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07)第563号专项审核报告,审核结论如下:经审核,我们认为,上述所列贵公司截至2007年11月3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与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相符。
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如下:孚日股份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40,311.54万元,该事项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上述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内容与《孚日股份2007年公募增发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拟投资项目一致;本次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7-03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 445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128,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25,963.20万元于2007年12月26日全部到账,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7]第161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密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