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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问计法制建设 三大热点浮出水面
    2008年01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璐
      各方专家对市场争议解决机制、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无纸化等展开深入讨论

      ⊙本报记者 王璐

      

      2007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了“新形势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制工作座谈会”暨“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课题总结会,对刚完成的最近一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课题成果进行评议,并就新形势下上证所法制工作征求意见,进行研讨。各课题负责人和来自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以及有关高校、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本次完成的“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课题共五项,分别为“证券行政执法实效研究”、“我国证券公司上市与重组问题研究”、“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美国证券争议解决制度研究”。

      专家们普遍认为,本期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我国证券立法、司法与执法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与会专家还就新形势下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和交易所法制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对证券市场争议解决机制、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无纸化等热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就证券市场争议解决机制问题,不少与会专家认为,面对日益增多、类型各异的证券纠纷,一要坚持“多元化”原则,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业调解、仲裁机制的优势和作用;二要坚持“专业化”方向,在继续推广金融证券案件专项合议庭这一基本做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在金融发达地区设立金融证券法庭的可行性,集中审理金融、证券纠纷案件。

      针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司法介入,来自法院系统的专家认为,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机制和程序、特别是复核之类的权利救济渠道已日益完善,自律管理行为也被置于有效的行政监管之下,法院在处理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和一线监管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应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的基本经验,树立适度、有限介入的司法理念,保持必要的谨慎和理性。一方面,对与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应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应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原则,尊重交易所自律管理权限和专业管理能力。

      针对证券无纸化交易,一些学者提出,有必要围绕证券无纸化后,发行、交易、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环节出现的实践问题,深入开展民商法研究,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有专家建议,可以研究制定《证券电子交易法》,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发行人、券商、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围绕证券交易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此外,与会专家还就境外企业境内上市、交易所公司化、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上证所总经理助理徐明表示,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市场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需要不断加以研究、给予回应。上证所推出“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平台,广泛集中专家学者、市场及社会力量,研究实际问题、重大问题和急迫问题,并力争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为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依据,为证券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