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董事总经理高天宝先生代表本公司(甲方)于2007年12月28日与汝阳县工艺美术福利厂(乙方)签署一项资产买卖合同,就乙方购买甲方闲置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等达成一致意见。高天宝先生已在2007年10月8日召开的五届十四次董事会上获授权处置本公司该等闲置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
该等闲置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为本公司的一条浮法玻璃生产线,已于2006年2月因运转到期停止生产,需要冷修(冷修是浮法玻璃生产线周期性停产更新改造设备材料恢复再生产的过程)。但因该生产线现处于洛阳城区内,洛阳市政府政策要求不能原地冷修后再次生产,故该生产线设备及有关资产闲置至今。该块资产截止2007年8月31日,账面净值为人民币1,062.25万元(未经审计),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3,494.53万元
1、交易双方基本情况为:甲方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雷波先生,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唐宫中路九号;乙方为汝阳县工艺美术福利厂,法定代表人为李志豪先生,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汝阳县大安工业区,乙方注册资本为33万元人民币,截止2007年11月30日,总资产2300万元,净资产183万元。
2、合同条款主要内容为:
一、出售设备
甲方用于出售的设备,为其合法拥有所有权并不存在任何争议的生产及辅助设备。
二、出售价款
甲方设备出售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35,000,000元)。
三、价款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购买价款的30%即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10,500,0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乙方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购买价款的70%即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万元(¥24,500,0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笔购买款,则本合同在10日期满后自行终止。
四、设备的交付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要求支付完毕设备购买款之后,甲方开始组织对出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检修后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检修完成后,双方在甲方注册地交付设备。
五、甲方承诺保证
甲方承诺和保证,其为依法律注册并存续的公司法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出让资产为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的资产。
六、乙方承诺保证
乙方承诺和保证,其为依法律注册并存续的公司法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买价款。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如期支付购买价款,每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经甲方催告仍不能支付购买价款,甲方有权终止并解除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等任何问题,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洛阳市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仲裁。本合同签订后,若仲裁规则有所修订,则按已通过且生效的最新修订规则进行仲裁。。
九、合同修改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待合同生效并满足交易条款后,2007年度可增加利润2,437.75万元人民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8日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拟拆除处置设备
资产评估报告书
亚评报字【2007】62号
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洛玻股份”)的委托,对其申报的拟拆除处置二分厂4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及相关附属设备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包括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我们的评估是在委托方提供评估所需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前提下,以我们现有的专业经验、技术水平和能力所做出的一种专业性估值意见。委托方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评估机构谨以估值意见为委托方提供价值咨询服务。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均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3、法定代表人:刘宝瑛
4、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0.00万元
5、成立时间:1995年4月6日
6、公司类型:港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号:企股洛总字第00327号
8、经营范围:生产玻璃、深加工制品、机械成套设备、电器与配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9、企业概况: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建材行业首家在上海、香港发行A股、H股并上市的大型玻璃制造企业。公司拥有资产20.43亿元,员工4000余人,于1997年12月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公司主要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第一条浮法玻璃生产线的诞生地,该浮法工艺被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命名为“洛阳浮法玻璃工艺”,并获国家银质发明奖。
洛玻股份是中国浮法平板玻璃的最大生产厂家之一,主要从事浮法平板玻璃及二次加工汽车玻璃的制造和销售,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具备0.55mm-25mm生产能力的大型玻璃制造企业,拥有13条现代化的浮法玻璃生产线,年产无色、茶色、宝石蓝、翡翠绿、牡丹绿、海洋蓝、F绿、灰色等优质浮法玻璃原片及在线镀膜玻璃近2600万重箱,产品质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及电子行业。公司还拥有具较强加工能力的加工玻璃生产线,生产出的平、弯钢化和平、弯夹层等加工玻璃可作为各类车辆的窗玻璃、高层建筑的玻璃墙幕、工艺以及家具用玻璃等。
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07年中期 | 2006年 | 2005年 | 2004年 |
主营业务收入 | 68,982.70 | 119,598.90 | 103,185.90 | 113,388.60 |
净利润 | -6,387.50 | -31,748.20 | 495.20 | 4,610.20 |
销售毛利率 | 5.87% | -9.99% | 9.16% | 23.31% |
每股收益 | -0.13 | -0.63 | 0.01 | 0.07 |
总资产 | 204,340.00 | 218,929.30 | 261,037.50 | 218,414.00 |
每股净资产 | 0.50 | 0.62 | 1.36 | 1.34 |
资产负债率 | 84.79% | 82.99% | 59.04% | 52.71% |
净资产收益率 | -25.57% | -101.21% | 0.52% | 4.93% |
二、评估目的
通过对洛玻股份申报的拟拆除处置二分厂4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及相关附属设备进行评估,以确定这些资产的价值,为洛玻股份处置这些资产提供公允的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评估范围为洛玻股份申报的拟拆除处置二分厂4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及相关附属设备。申报原值为15,026.34万元,净值为1,062.25万元。其中4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相关设备原值为14,224.28万元,净值891.90万元;原料分厂拟拆除设备原值为392.46万元,净值91.58万元;氮氢分厂拟拆除设备原值为409.61万元,净值78.76万元。具体以洛玻股份申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为准。
二分厂拟拆除的4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始建于1990年初,主要设备从国外进口,采用当时世界先进的工艺及生产布局,生产线建成后,运行良好。1999年对生产线进行了全面的冷修。生产线运行至2006年2月停产。同时与之配套的原料分厂和氮氢分厂相关设备也停产至今。
二分厂生产线设备主要包括熔窑、锡槽、退火窑、冷端设备,原料分厂设备主要包括原料输送设备、除尘设备;氮氢分厂主要包括制氮、制氢设备如空压机、分馏塔、气体净化装置、气体储存设备等。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7年8月31日。
此评估基准日由洛玻股份遵循尽可能接近评估目的实现日的原则确定。
本次评估所有资产均为评估基准日洛玻股份申报的实际存在的资产,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五、评估原则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可行的工作原则;
在本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本公司有关评估人员始终坚持和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专业和可行的工作原则。即坚持和遵循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并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始终将评估过程中的预测、推理和逻辑判断建立在市场和现实的基础资料之上,出具此专业性的评估报告。
2、遵循资产的预期收益、替代和估价日期等评估技术原则;
在本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评估人员始终坚持和遵循资产在拆除后是否具有预期收益、是否能为资产的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原则;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择最低的一种;估价日期原则是指评估过程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这一时点的价值标准。
3、遵循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其他公认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5、财政部[2001]第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资委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7、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豫人常[2002]13号”《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3]18号”《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9、《资产评估准则》。
(二)行为依据: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产权依据
1、重大合同、协议及设备购置发票等;
2、委托方提供的会计账册及会计凭证等有关财务资料。
(四)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
2、机电产品价格信息中心2007年版《机电产品市场报价手册》;
3、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设备图纸、合同、协议、预(决)算等资料;
4、市场询价资料;
5、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的详细记录和在日常执业中收集到的资料。
七、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本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在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原则、假设和前提条件下,依据本报告所述的评估依据、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为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出的公允价值反映。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公允市场价值"。
公允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由自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况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
八、评估方法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洛玻股份拟拆除处置二分厂5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等相关设备提供公允的价值参考依据,是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产权利益主体发生变动的评估。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要求,根据评估目的,结合委估资产的特点,主要采用市价法中的成新率价格法评估,即以与委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全新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考虑委估资产的新旧程度,通过成新率分析估算委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评估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和核实,根据资产持续使用假设,若设备拆除后可以再安装使用,则按正常设备评估其价值;若设备拆除后不能再安装使用,或再安装使用的成本高于安装新设备的成本,则按该设备的预计可收回残值评估。
九、评估过程
(一)接受委托
评估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进行了以下工作:
1、进行项目前期调查,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等事项;
2、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同意接受委托;
3、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
4、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5、制定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时间计划;
6、组织评估项目工作组。
(二)资产清查
评估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指导企业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申报和全面的清查核实工作,并收集准备评估所需资料,检查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工作。在企业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进行现场清查核实和勘察鉴定,并向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了解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和技术改造情况,对主要的大型关键设备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和鉴定;通过查阅有关的设备购置发票和财务决算情况对其账面价值进行核实;通过对有关的合同、发票等权属证明及相关会计凭证的审查核实,对其法律权属予以必要的查验关注。
(三)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
评估人员对从现场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和汇总,进行市场调研和询价等程序,按照前述的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
1、对委估资产进行分析、评定估算,汇总得出评估结果;
2、分析评估结果,考虑期后事项、特殊事项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审查复核各类工作底稿;
4、撰写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初稿,并进行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审核。
(四)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就评估结论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评估结论
本公司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和条件,我们得出如下评估结论:依据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和条件,我们得出如下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拟拆除处置设备的原值为15,026.34万元,净值为1,062.25万元;清查调整后的原值为14,850.02万元,净值为1,038.74万元;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为3,494.53万元,与清查调整值比较,评估增值2,455.79万元,增值率为236%。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如下,评估结果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申报价值 | 清查调整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 | D=C-B | E=(C-B)/B×100% | ||
1 | 二分厂拟拆除设备 | 891.91 | 868.40 | 3,092.86 | 2,224.46 | 256% |
2 | 原料分厂拟拆除设备 | 91.58 | 91.58 | 192.92 | 103.34 | 111% |
3 | 氮氢分厂二线设备 | 78.76 | 78.76 | 208.76 | 130.00 | 165% |
合 计 | 1,062.25 | 1038.74 | 3,494.53 | 2,455.79 | 236%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已确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委估资产的拆除等费用或资产如果出售所应承担的税项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当前述条件及评估遵循的原则发生变化或评估假设不成立时,评估结果将会失效。
2、对可能存在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未做出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不能获悉或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与评估有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如资料与事实不符,将可能造成评估结果失实。
4、评估过程中所进行的清查调整是为了真实反映评估情况而进行的,对调整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造成的资产价值变化,企业不能依据本评估报告调整账务,需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按审批结果处理。
5、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委托评估的资产不存在担保、资产抵押等情况,也不存在诉讼、仲裁等事项。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1、本评估结论是对2007年8月31日这一评估基准日时点委估资产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本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以后委估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不承担责任。
2、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3、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期间,未发现对评估结论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三、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及假设条件
1、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假设。评估是以委估资产的产权发生变动为前提进行的。
2、交易假设。在评估过程中假设所有委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人员根据委估资产的交易条件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3、有效市场假设。即假设委估资产存在一个公开的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信息对称。
4、资产持续使用假设。委估资产在拆除后能够转移到其他空间继续使用,继续使用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规模、频度和环境等情况与现实条件一致,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
5、委托方对申报评估的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
6、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7、评估结论仅用于评估报告书指明的评估目的。
当上述条件及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原则和依据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不成立,评估报告将无效。
(二)评估报告的效力
1、本评估报告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2、如本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在本评估报告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则本报告不得作为经济行为依据。
3、本评估报告作为一个整体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摘录本评估报告部分内容使用的,不产生任何效力。
(三)评估报告的使用
1、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参考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超范围使用本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本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2、评估价值不应被认为是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目的下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经本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也不得见诸于任何公开媒体。
4、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四)关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说明
1、我们执行本次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被评估资产进行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之内。
2、提供被评估资产法律权属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资产占有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予以必要的查验。
3、本评估报告不具有对被评估资产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也不具有对被评估资产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的能力。
(五)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本公司评估人员在执行本次评估业务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评估机构谨以评估意见为委托方提供价值咨询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我们只对评估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报告使用者的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对于依据本评估结论而采取的经济行为或超范围使用本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本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本次资产评估项目参加人员在被评估资产中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同时与相关各方也没有利益相关的问题。
4、本资产评估报告是本公司出具的,受本公司参加本项目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六)评估结论的有效期限
1、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07年8月31日至2008年8月30日。
2、超过评估结论的有效期后不得使用本评估报告。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为:2007年10月22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武佩增
注册资产评估师:郭宏
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钧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