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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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7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华仪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内蒙古宇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内蒙古翁牛特旗煤窑山风电场(49.5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双方介绍
1、买方:内蒙古宇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南5段14号
2、卖方:浙江华仪风能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3303821016489
住所:乐清经济开发区盐盘新区纬四路华仪集团工业园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
成立日起:2002年3月29日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风电场开发、建设。(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HW50/780KW风力发电机组;
2、订货数量:64台;
3、合同含税总价:20826.68万元人民币;
4、履行地点和方式:内蒙古翁牛特煤窑山风电场,采用卡车公路运输的方式;
5、交货时间与方式:2008年5月份一次性交货;
6、支付条款:
1)第一次付款:即人民币壹千万元整,买方在合同生效两周内以电汇方式支付给卖方,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并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正本副本各一份。
2)第二次付款:买方收到卖方具备发货通知并查验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无误,买方即支付该批次货款70%(含1000万),买方在现场查验到货的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无误后即向卖方出具剩余30%货款的银行保函。
3)第三次付款:合同总价的20%。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双方签署的预验收证书正副本各1份后10天内以电汇方式将该批次的验收款20%支付给卖方。
4)第四次付款:合同总价的10%。买方收到卖方出具的相当于该笔付款金额的银行保函、相当于该笔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由买方和卖方代表共同签署的预验收证书正副本各1份并核对无误后10天内以电汇方式将该批次的验收款10%支付给卖方。
7、主要约定条款:
1)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详细技术规格,技术文件。
2)卖方应当派遣其有经验的、健康的、合格的人员到买方的项目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3)卖方负责对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培训。
4)卖方应在合同设备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20年),按照买方的要求贮存相关的消耗品与备品备件并以优惠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及消耗品。
5)卖方应负责选择合适车辆及安排装运整套发运设备,在合同设备每批次发运前7天,以书面通知买方合同号、件号、设备名称、装运日期、总重量、总体积、件数和备运日期。
6)卖方应根据设备不同的形状和特点对设备进行牢固包装,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措施保护设备不受破坏和损毁,安全抵达安装现场。
7)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预验收证书签署后的36个月,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为质保期的结束签发一个相应的证书。
8)在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使得设备需要更换或修理,卖方应在15日内进行更换或修理。更换或修理的部件的质保期应从更换/修理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间以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记录为准。
9)卖方在接到买方或买方书面通知后2周内,应派遣其安装或调试人员到达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所延误的合同设备总价的1%违约赔偿金。
8、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华仪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宇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内蒙古翁牛特旗煤窑山风电场(49.5MW)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