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12月 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7年12月19日以送达、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2人,亲自参加表决的董事12人, 分别是饶东平、刘先福、曾庆智、周志刚、黄克助、付健、陈仕岳、孟杰、张国军、邓远志、梁桂香、董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南梧路部分路段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协议》
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以下简称交通厅)于1998年1月1日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交通厅委托公司对南梧路木乐至苍梧路段进行经营管理。2006年度的委托经营管理费标准为1800万元。
经协商一致,公司将与交通厅签订2007年度的《委托经营管理补充协议》,委托经营管理费标准仍为1800万元。
表决结果为: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贵港至玉林公路桥圩收费点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协议》
公司与交通厅于2002年2月5日签订了《贵港至玉林公路桥圩收费点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交通厅委托公司对桥圩收费点进行经营管理。2006年的委托管理费为200万元。
经协商一致,公司将与交通厅签订2007年度的《贵港至玉林公路桥圩收费点委托经营管理补充协议》,委托管理费标准仍为200万元。
表决结果为: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南梧路有关路段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
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简称公路局)于2006年12月27日签订了2006年度《南梧路有关路段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2006年度公司向公路局支付南梧路有关路段的营运养护费为270万元。
经协商一致,公司将与公路局签订2007年度的《南梧路有关路段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营运养护费标准仍为270万元。
黄克助董事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故在表决时回避,不参加表决。其余11名董事参加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柳王高速公路平王路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
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高管局)于2006年12月27日签订了2006年度《柳王高速公路平王路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2006年度公司向高管局支付平王路的营运养护费为176.65万元。
经协商一致,公司将与高管局签订2007年度的《柳王高速公路平王路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营运养护费标准仍为176.65万元。
周志刚董事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故在表决时回避,不参加表决。其余11名董事参加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
公司与交通厅于2006年12月27日签订了2006年度《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2006年度公司向交通厅支付金宜路的营运养护费为204万元。
经协商一致,公司将与交通厅签订2007年度的《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营运养护合同补充协议》,营运养护费标准仍为204万元。
表决结果为: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2006年12月27日公司与高管局签订了2006年度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06年度公司向高管局支付土地租金为100万元。
经协商一致,公司将与高管局签订2007年度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土地租金标准仍为100万元不变。
周志刚董事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故在表决时回避,不参加表决。其余11名董事参加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