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北京巴士与北京公交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重大关联交易议案,根据相关规定,需全体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1月2日下午13:00
2、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张国光先生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2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1月2日下午13:00,地点为海淀区紫竹院路32号(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1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8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289169951股,占公司总股份40320万股的71.72%。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16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40320万股的50%;代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16万股,占公司总股份40320万股的5%。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97人,代表股份67409951股,占公司总股份40320万股的16.72%。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张国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地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北京巴士与北京公交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07年9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巴士与北京公交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07年12月13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206号核准。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交割日确定为2008年1月3日。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依据相关规定,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执行了回避表决制度。
表决结果: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 66668911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98.90 %,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为 1984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7212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7 %。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 66668911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98.90 %,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为 1984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7212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7 %。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依据相关规定,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执行了回避表决制度。
议案二、《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7797981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96.13 %,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为 176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 %,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117253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3.86 %。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20160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98人,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7637981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87.22 %,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为 176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 %,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117253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2.76 %。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李菊霞、彭蕾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