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12月28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其相关裁定内容如下: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支行诉被告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沪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支行于2004年11月26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原冻结的被执行人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码:0899040658)持有的1100万股*ST嘉瑞新材(000156)限售流通股(含红股、配股)进行拍卖,现已拍卖成交,成交价为人民币2222万元,买受人为深圳市孚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码:0899040658)持有的1100万股*ST“嘉瑞新材”(000156)限售流通股(含红股、配股)转归买受人深圳市孚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上述案件执行涉及本公司1100万股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1893.57万股的9.25%。
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本公司股份178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893.57万股的14.97%,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孚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股份1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893.57万股的9.25%,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公司将督促相关各方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同时将及时公告上述股权过户进展情况。
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沪二中执字第821号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