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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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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外部环境三项制度为先
    2008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高明华 沈飞昊
      ◎高明华

      北京师范大学

      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外部环境不能算好。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在世界155个国家或地区当中,中国内地的经商环境排在第91名,处于中下游水平,不光低于OECD国家或地区,还低于大多数转型国家。

      中国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到底欠缺了什么?照世界银行专家的看法,中国民营企业在信贷市场和经营许可的法律环境中存在诸多障碍。这个评价无疑是比较客观的。

      融资困难至今仍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而过于苛刻的法律禁区是造成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大家或许还记得2003年的孙大午民间集资事件,这当然不是个别现象,它凸现出民营企业对民间金融制度的强烈需求。尽管政府出台了不少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惟独在民间金融制度上从未松口。在法律不到位或欠缺的环境下,其他政策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无怪乎许多人感叹,孙大午们不同于周正毅们,他们不与不良官员勾结,他们有理想,有激情,有责任感,对国家和社会有着独特的贡献,但他们却获罪了,他们所创办的企业才进入成长期就戛然而止了。更有专家呼吁,如果法律非要严厉打击这些造福于百姓而品德并无瑕疵的人,那么法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民营企业的准入限制也是深为国人诟病的一大问题。尽管一些行业现在也开始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了,但设置的门槛过高。在一些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仍然利用政府赋予的垄断地位,在与民营企业抢资源,争利益。而在竞争性领域,如果不是凭借垄断地位,国有企业是竞争不过民营企业的,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公共产权,公共产权天生就具有不清晰问题。民营企业可以凭它们的效率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而这是国有企业难以做到的。可以说,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依靠其垄断地位与民营企业竞争,无异于与民争利。

      产权保护也是民营企业面临的不容忽视的问题。一项调查表明,90%的企业主对自己的逐日增加的财富心有余悸,迫切希望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对于私有财产可能被侵害的原因,50%的企业主认为在于缺乏法律保障,没有像对待公有财产那样在宪法中列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人测算了49个国家在保护外部股东和债权人方面免受侵占的法律,发现对投资者的保护越好,资本市场的发展就越充分,就越有价值。而中国的法律至今仍然对保护私有财产模棱两可。

      中国急需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根据《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的分析,如果一个国家从企业经营环境最差的25%组跃升至最佳的25%组,其年经济增长率可提高2.2个百分点。土耳其和法国就是例证:两国政府2004年都缩减了企业的开办时间和费用,结果新注册企业数上升了18%。斯洛伐克改革了贷款抵押法规后,私营企业的银行贷款额增加了10%。

      可以这样说,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异主要是制度上的差异。换言之,中国在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上还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制度瓶颈使我们的各种要素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配置,也使民营企业难以在市场上大显身手。因此,改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必须从健全制度入手,其中最重要的是民间金融、行业准入和产权保护三项制度,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能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