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全体董事9人参加会议,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其中关联董事1人回避表决,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各位董事审议并表决,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公司向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房屋的议案。
为了解决木业城员工住宿的问题,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与第一大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宜华企业拥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岛神女路南侧与迎宾路东侧交界处宜华公寓1、5幢,建筑面积6472.77平方米。
购房价格:依照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联(评)报字[2007]第2277号的评估报告对标的房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双方议定按房产每平方米1390元计算,房产的售价为人民币8,997,150元。购房所需资金8,997,150元,由本公司自筹解决。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八年一月四日
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房屋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此项关联交易事先进行了了解,并阅读了相关资料。经过认真审议,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主要用于解决木业程员工住宿的问题,更好地为生产服务。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以经评估的房屋价值作为作价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董事会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未动用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也未发生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的情况。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签字: 张冰冰 谭文晖 瞿晓心
2008年1月2日